- 編號:44358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用版) 29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0年8月
- 入庫時間:2010-8-31
- 定價:12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常用的法律文件,為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條文規定,并對重難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幫助讀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清理債務與重整]
[適用主體]
[破產界限]
[重整條件]
第三條 [破產案件的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的管轄]
第四條 [程序的法律適用]
第五條 [破產程序的效力]
[對債務人境外財產的效力]
[外國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境內財產的效力]
第六條 [企業職工權益的保障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責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 申 請
第七條 [申請主體]
[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的主體]
第八條 [破產申請書與證據]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應提交的文件]
第九條 [破產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 受理
第十條 [破產申請的受理]
[債權人破產申請的受理]
[債務人破產申請的受理]
第十一條 [裁定受理與債務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條 [裁定不受理與駁回申請]
第十三條 [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及其職責]
第十四條 [通知債權人與公告]
E通知和公告]
第十五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
第十六條 [債務人個別清償的無效]
第十七條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 [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繼續履行與解除]
第十九條 (保全措施解除與執行程序中止)
[保全措施解除]
[執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條 (民事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管轄)
[破產程序中的專屬管轄]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的職責]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
債務人的營業]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管理人行為的許可]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的忠實義務]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員與管理人的報酬]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的辭職]
第四章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 [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行為的撤銷]
[破產撤銷權]
第三十二條 [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行為的撤銷]
第三十三條 [無效行為]
第三十四條 [追回因被撤銷或無效行為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債務人的出資人繳納出資]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員非正常收入和財產的追回]
[企業法人的財產與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財產]
[債務人的管理人員侵占企業財產時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管理人取回質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條 [權利人財產的取回]
[破產取回權]
[一般破產取回權及其構成要件]
第三十九條 [在途運輸標的物的取回與交付]
[出賣人行使取回權的條件]
第四十條 [抵銷權]
[不得行使抵銷權的情形]
第五章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一條 [破產費用]
[破產費用的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共益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比例清償]
第六章債權申報
第四十四條 [債權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 [債權申報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與附利息的債權的算定]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債權與未決債權的申報]
第四十八條 [申報債權的公示與異議]
[勞動債權]
第四十九條 [申報債權的書面說明]
[申報債權應提交的證據]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連帶債務人申報債權]
[將來求償權]
[保證人債權的申報]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解除合同后對方當事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受托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票據付款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 [補充申報債權]
第五十七條 [債權表]
第五十八條 [債權表的核查、確認與異議]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表決權的限制情形]
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第六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第六十三條 [通知債權人]
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債權人會議決議的撤銷]
第六十五條 [法院裁定事項]
第六十六條 [債權人申請復議]
[破產程序的公平與效率]
第二節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
第六十八條 [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第六十九條 [管理人行為的告知]
第八章 重整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 [重整申請]
[破產重整制度]
第七十一條 [裁定重整與公告]
[重整申請的審查]
[裁定重整并公告]
第七十二條 [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與營業]
[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行為限制]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與營業]
第七十五條 [重整期間擔保權的行使與借款]
[重整期間行使擔保權]
[重整期間債務人提供擔保]
第七十六條 [重整期間的取回權]
[取回權]
第七十七條 [重整期間對出資人收益分配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轉讓的限制]
第七十八條 [重整終止與破產宣告]
[破產重整程序終止]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第七十九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提交期限]
第八十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制作主體]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
[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債權分類]
[債權調整方案]
[債權受償方案]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 [債權分類與重整計劃草案分組表決]
[分組表決]
第八十三條 [不得減免的費用]
第八十四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第八十五條 [出賢人代表列席會議與出資人組表決
第八十六條 [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與重整程序終止]
第八十七條 [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與重整程序終止]
第八十八條 [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終止]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的執行主體)
第九十條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與報告]
[重整計劃執行監督]
第九十一條 [監督報告與監督期限的延長]
第九十二條 [重整計劃的約束力]
第九十三條 [重整計劃的終止]
[申請重整計劃終止執行的主體]
[重整計劃終止執行的原因l
[重整計劃終止執行的效力]
第九十四條 [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不再清償]
第九章和解
第九十五條 [和解申請]
[提出和解申請的主體]
[提出和解申請的條件]
第九十六條 [裁定和解]
第九十七條 [通過和解協議]
第九十八條 [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并終止和解程序]
第九十九條 [和解協議的否決與宣告破產]
第一百條 [和解協議的約束力]
第一百零一條 [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 [債務人履行和解協議的義務]
第一百零三條 [和解協議無效與宣告破產1
[和解協議無效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第一百零四條 [終止執行和解協議與宣告破產]
[和解程序終止的條件]
[和解程序終止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零五條 [自行和解與破產程序終結]
第一百零六條 [和解協議減免債務不再清償]
第十章破產清算
第一節 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七條 [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的破產程序終結l
第一百零九條 [別除權1
第一百一十條 [別除權的不完全實現與放棄]
第二節 變價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方式]
[破產財產的變價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附條件債權的分配]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未受領的破產財產的分配]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的分配]
第三節 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程序的終結及公告]
[破產程序終結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條 [破產人的注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終止]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破產程序終結后的追加分配]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未受償債權的清償責任]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破產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惡意逃債行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擅自離開住所地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刑事責任]
[妨害清算罪]
[虛假破產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罪]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別除權適用的例外]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范圍內企業破產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企業法人以外組織破產的準用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實用陔心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幾個問題的通知(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2007年5月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復(2008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08年5月12日)
實用附錄
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的比較
企業所得稅納稅速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