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4591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實用版)
- 作者:中國法制社編著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0年8月
- 入庫時間:2010-9-15
- 定價:15
圖書內容簡介
法規提要: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執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警車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公安機關領導干部五個嚴禁
公安機關和公安干警十不準的規定
公安部“五條禁令”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和范圍]
[維護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三條 [基本要求和宗旨]
第四條 [活動準則]
[公安紀律]
第五條 [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
第七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的權利]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禁止人民警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中有以下違法行為]
第八條 [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的權利]
[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第九條 [盤問、檢查的權利]
[繼續盤問]
[禁止人民警察實施繼續盤問過程中有以下違法行為]
[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適用繼續盤問?]
[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以及已滿70周歲的老年人適用繼續盤問時,應當遵守什么規定?]
[被盤問人在繼續盤問期間突患疾病或者受傷的,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被盤問人在繼續盤問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第十條 [緊急情況下使用武器的權利]
[人民警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什么情況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槍支等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什么情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使用警械的權利]
[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什么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十二條 [刑事強制措施]
[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拘傳]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
[其他偵查措施]
第十三條 [優先通行權]
[警車在執行什么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志燈具
報器,享有優先通行權?]
第十四條 [對精神病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權利]
第十五條 [交通管制權]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職權]
第十七條[突發事件現場管制權]
第十八條[其他機關警察的職權]
第十九條[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應履行職責]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 [基本義務]
第二十一條 [救助義務]
[治安調解]
[不適用治安調解的情形]
[治安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
[及時查處報警案件]
[110報警服務臺的受案范圍]
第二十二條 [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按照規定著裝等義務]
[著裝]
[警徽]
[警證]
重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管理]
[人民警察職務序列]
第二十五條 [警銜制度]
[警銜等級設置]
[警銜的晉級]
[警銜的降級]
[警銜的保留、取消]
[警銜津貼]
第二十六條 [任職條件]
......
第五章 警務保障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