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設領域,國家制定有《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但應當說這一領域的法律問題廣泛而復雜,需要探討的法律問題還很多。例如,依法產生中標人后一方拒絕簽訂合同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情勢變更是不是合同價款調整的理由,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具備那些條件等,都值得進行深入的研究。收集司法實務中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比較不同的學術觀點,吸收其精華,偶爾也湊湊熱鬧,本來就一直是我樂此不疲的。
作者簡介
黃強光,男,1968年9月生,廣西同望律師事務所主任,廣西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在國有大型建筑企業集團從事專職法律顧問工作并擔任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多年,自1991年起至今一直致力于建筑領域法律問題的理論和實務研究,1999年出版個人專著《建設工程合同》,在中國建筑產業報《建筑時報》等刊物上發表《發包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建設工程合同無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起算》、《建筑企業若干常見問題之法律思考》、《如何避免房地產聯合開發股東的決裂》、《物權法的幾個問題》等論文多篇。
黃光強為第十屆全國青聯委員,第六屆廣西律師協會副會長,第六、七屆廣西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主人,廣西建設法制協會常務理事,廣西建筑業聯合會常年法律顧問,南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黃強光1996年5月被國家建設部授予“全國建設系統‘二五’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工作者”稱號,2006年12月被國家人事部、司法部授予“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勞動模范”稱號,2008年4月被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統戰部、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等五部門授予“廣西優秀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稱號,2008年7月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授予“全國優秀律師稱號”,2009年1月被中國建筑業產業報《建筑時報》評為“改革開放30周年建設領域法制先鋒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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