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講述加爾文教徒的人權一面,但也承認其嚴苛的一面。它將展現加爾文和他的追隨者們如何發展出一套截然不同的神學和人權法學,而且逐漸地使這些權利學說對現代早期歐洲和北美的制度和憲政形式產生了持久的影響。對于現代早期的加爾文教徒而言,第一位的和最為關鍵的權利是信仰權利——個體信仰者享受良心自由和宗教活動自由的權利,以及團體信仰者享有自由敬拜和自我管理的權利。在加爾文的時代里,這些改革者已經發現對信仰權利進行正確的保護同樣需要對幾種相關權利進行保護,特別是當加爾文教徒發現他們自己作為少數人被壓迫和迫害時更是如此。個體的宗教良心權利和實踐需要伴隨有集會權、言說權、敬拜權、福音宣講權、教育權、家長權、旅行權和更多的基于他們信仰的權利。信仰團體敬拜權和作為神職團體自我管理的權利需要伴隨有法律人格權、法人財產權、集體敬拜權、有組織的仁愛權、教區教育權、出版自由、契約自由、結社自由和更多的權利。對于現代早期的加爾文教徒而言,宗教權利因此成為了,用喬治·耶利內克(CeorgJell-inek)的話說就是,很多其他人權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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