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判決結果是一個很容易引起爭議的社會話題。從張金柱案、王斌余案到劉涌案,這些典型案件都體現出媒體、法律界和普通民眾對司法量刑結果存在不同的看法。而之所以對刑罰判決有這些不同的意見和評價,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不同主體所持有的刑罰目的觀存在區別。刑罰目的觀體現的是從根本上人們希望刑罰所能實現的目標,刑罰的具體規定、具體量定和執行都是實現特定的刑罰目的觀的手段。人們對某種刑罰結果是否正當的評價,就依據這種刑罰結果是否滿足了其心目中的刑罰目的。所以從不同的刑罰目的觀出發,自然會對作為刑罰目的實現手段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罰執行原則產生不同的看法,最終導致對刑罰裁量和適用的不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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