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學校樹立安全工作的責任意識,平等地保護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育部于2002年6月制定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具體明確了學校在教育、管理、保護學生方面的責任,根據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確定了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和事故賠償的范圍。為體現公平、合理處理事故的基本原則,《辦法》不僅具體規定了學校的責任情形,也對學生及其監護人的責任,其他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1.關于學校責任范圍的界定!掇k法》對學生傷害事故作了界定,明確了學校管理職責的范疇,只有發生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的事故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而與學校管理職責無關的事故,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
2.關于適用的范圍!掇k法》確定為各級各類學校,即大中小學都適用。對幼兒園則是要求在考慮幼童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前提下,參照執行。
3.關于學校責任的性質!掇k法》明確學校的責任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同時確定學校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事故的責任,即如果學校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與職責,有過錯的,造成了學生的傷害,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學校已盡到相應義務,無過錯的,則無責任。
4.關于傷害事故的類型。由于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原因非常復雜,為使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事故時有所遵循,《辦法》將可能在學校發生的各種類型的事故都進行了歸納和分類,同時根據學校發生傷害事故的不同情形,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學校責任事故、學生責任事故、其他相關人員的行為事故以及混合型責任事故等不同的類型。
5.關于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掇k法》規定學生傷害事故主要由學校進行處理,教育部門予以指導、協助和調解。在具體規范教育部門的調解程序時明確規定:調解需由學校及學生家長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在處理過程中教育部門起居中調解的作用,主要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意見供雙方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調解協議,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可以終止調解。同時,規定雙方可有多條渠道進人訴訟程序。
6.關于籌措賠償經費的途徑!掇k法》第四章主要涉及有關賠償的三個問題,建議通過社會保險的方式。建立學生傷害事故充分有效的救濟渠道,轉移學校的賠償責任。
7.關于事故責任者的法律責任。處于不同法律關系中的法律關系主體適用不同的處罰辦法。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在認定責任后,責任人除了在經濟上要給予受害人相應的賠償外,有關當事人還要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辦法》制定的依據主要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教育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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