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輯“評論”欄目共選人6篇文章。戴玉忠先生的《科學立法語境下的刑事立法協調》對當前刑事立法中的‘-(混亂、脫節”進行分析,并指出要按照“科學立法”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刑事立法。郭世杰先生的《醉駕行為刑法規制的體系性思考》一文從刑法的“社會危害中心論”出發,探討了我國醉駕行為如何進行體系化的刑法規制。孫道萃先生的《質疑刑法“事后法”》則對刑法的“事后性”提出質疑,從刑法立法的“超立法原理”與具體刑事立法活動相分離、制刑罰權的契約性、刑法的謙抑性精神等方面進行論證。有關檢察權的爭論從未停息過,有學者認為檢察權是行政權,也有學者認為檢察權是司法權,也有學者認為檢察權兼具行政權和司法權雙重屬性,還有學者認為檢察權是我國獨有的法律監督權。但在這眾多的學說中,迄今并未形成—一種通說。蔣清華先生的《檢察權性質的“法律監督權說”駁論——從科學劃分國家權力的角度》一文對當前實務界盛行的“法律監督權”說提出質疑。晚近以降,中國傳統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開始進入西方人的視野,逐漸有越來越多的西方學者開始對中國法律的研究。盧紅妍和劉志松博士考察西方人對中國法律的研究,希冀有助于我們反思中國法學,為中國法學探尋一條出路。黃立先生的《德國民法修正后醫療糾紛的現況分析》從德國民法修正后的醫療糾紛實際出發,分析了德國修法后醫療糾紛的重心從侵權行為法轉向為契約法,并進而分析了我們吸收借鑒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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