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市場經濟社會的主人翁,是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國家富強、百姓富庶、社會和諧的物質基礎。如果說憲法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那么,公司法則是公司經濟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資興業的總章程o、實踐證明,完善的公司法治是增強民族經濟競爭力的必要條件,是衡量一國或者地區資本市場現代化和法治化的試金石,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基礎。凡屬市場經濟大國,不管其為大陸法系,抑或英美法系,無不擁有引以自豪的公司法,無不擁有一大批職業化的公司法學者、公司法法官和公司法律師。
2005年m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新《公司法》針對1993年《公司法》重管制、輕自治,重國有、輕民營,重除弊、輕興利等弊端,進行了一系列大刀闊斧的改革。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勵投資興業的服務型公司法、鼓勵公司自治的市場型公司法、對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一視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債權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弘揚股權文化的護權型公司法、優化公司治理的規范型公司法、注重社會責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訴型公司法。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呵護公司制度就是保護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增強民族經濟的競爭力,就是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微觀經濟基礎。
作者簡介
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民商法博士。兼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深圳證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導師、全國總工會法顧委委員等。
1995年畢業于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獲民商法博士學位。同年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歷任所長助理、研究員、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法經濟法室副主任、社會法室主任等職。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奧斯陸大學從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從事訪問研究。2000年至2001年,赴美國密西根大學和堪薩斯大學作訪問學者。多次赴美國、荷蘭、德國、芬蘭、新西蘭、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越南等國出席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英語論文并發表英語演講。
作為核心咨詢專家或起草工作組成員,參加了《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合伙企業法》、《政府采購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主要代表作《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公司的社會責任》等,在中外學術刊物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100余篇。1999年被北京市法學會授予“優秀中青年法學家”稱號。2003年被《財經時報》評選為全國“2003年度十大意見領袖”。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一書在第一屆“中國青年法律學術獎”評選中獲一等獎。2006年被中國法學會評選為第五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2006年調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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