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開放初期,經歷了“文化大革命”的民法學園地可謂一片荒蕪,甚至可以說,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許多人不知民法是何物。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理論界發生了民法和經濟法的大論戰,目的不僅在于澄清經濟法的概念,而且涉及民法的基本定位,即它是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還是廣泛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這場論戰一直持續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該法第2條明確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從而明確劃分了民法和經濟法的界限,為這場論戰畫上了句號,也為我國民法學研究的發展和繁榮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改革開放的春風一掃計劃經濟時代民法的陰霾,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和發展為我國民商法學者提供了廣闊的歷史舞臺;仡櫢母镩_放30年的民法學發展歷程,我國民法學是一門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同呼吸、共命運的重要社會科學,也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所迫切要求繁榮和發展的學科。經由數代民法學者的不懈努力,我國民法學在過去30年內已經取得了令火矚目的成就,為我國經濟發展、政治文明、法治發展和法學繁榮做出了重大的理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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