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這個稱謂運用得如此廣泛,但對經理的商法研究卻相當不足,顯得與實踐很不相稱。在此情況下,杜軍的《公司經理權問題研究》的問世,是有積極意義的。
在中國公司法上,關于經理的規定不多,但涵蓋的內容復雜,既有作為機關的經理,也有作為個人的經理,加上原來國有企業經理負責制的影響,經理的內涵很難確定,經理權的構成不易理清。面對這些問題,作者通過對現有文獻的考察和對實踐的研究,跨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抓住經理權利和經理權力兩個核心概念,在比較概括規定模式和授權規定模式的基礎上,對公司經理權進行了探討。本書給人的啟發是:本著促進交易和交易安全的立場,商事代理被設計成制度性代理和概括性權力的代理,明顯區別于民事代理,經理權屬于商事代理;公司經理權是以營業為核心的權力,采用概括規定模式界定公司經理權必須從“營業”的角度來進行。這些探討是積極有益的,有利于人們對公司治理中發生的新現象進行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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