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追求案件真實的發現和實現集中審理的目標,民事訴訟程序應當賦予當事人收集成為本案判決基礎的證據的機會和手段。為了使這種程序保障的賦予具有實質性的作用,當事人應當有充分的權利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以進行實際的攻防,否則這種程序保障將有淪為僅止于形式之虞。再者,為了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賦予其平衡追求系爭實體利益及所涉程序利益的機會,當事人更需要獲得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證據。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狀況的變遷,公害、產品責任及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等現代型糾紛與日俱增,在其訴訟中不乏因證據僅存在于當事人其中一方或第三人手中而導致對方當事人證明困難的情況發生。為了貫徹當事人之間實質的武器平等原則,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與法院之間應當可以平等地接近并共同使用涉及本案請求的訴訟資料、證據資料及相關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資訊,這樣才有充分的資料作為基礎以形成妥當的裁判,也有助于當事人自主選擇糾紛的處理和解決方式。在此背景下,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證明妨礙制度應運而生,通過對實施毀滅、隱匿、拒不提交證據等妨礙對方當事人證明活動的當事人或第三人課予其一定的不利益效果,以排除妨礙證明的行為并恢復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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