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9378
- 書名:金融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典型案例解析
- 作者:侯建杭主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1年10月
- 入庫時間:2011-10-31
- 定價:58
圖書內容簡介
侯建杭編著的《金融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典型案例解析》解析的二十八件判例均從最高人民法院三百余份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的判決中精挑細選而來,具有明確的針劉性、廣泛的代表性和普遍的指導意義。這些案例巾有田擾實務多年的房地分別抵押及下動產末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效力問題:有紛繁復雜的企業改制中維護金融債權安全的問題;有關于保證人異地催收的效力及保證期間的隊定問題:有關于公司為股東擔保的效力問題、公司章程的效力認定問題、公司人格否認的認定標準問題、信用證項下擔保責任問題;還有債務承擔、債的加入、第三人履行的認定標準問題等等。
《金融不良資產管理處置典型案例解析》的作者都是來自中國信達不良資產處置一線經駛豐富的法律專業人人上,對每篇判例均進行了案例分析,歸納了案件在訴訟中的爭議焦點,闡明了判例價值;每篇判例均附相應的判決書,以便讀埏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掌握。
圖書目錄
債權人報紙公告催收異地保證人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谵k事處與天津茶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
借新還舊是否必然導致保證人免責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與巨人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終字第88號民事判決書
信用證糾紛中主債權和解后可否另行追索保證人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與南海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用證擔保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0)經終字第243號民事判決書
債權人是否必須在破產終結后六個月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某市供電局保證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48號民事判決書
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連續簽署催款通知書是否形成新的保證關系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與哈爾濱天堂石材集團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174號民事判決書
公司違反章程規定對外提供擔保是否有效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深圳辦事處-9哈爾濱天新技術開發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255號民事判決書
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問題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深圳辦事處與飛鵬創業投資有限
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終字第55號民事判決書
保證人是否因債權人未監督債務人用款而免責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大成集團借款合同
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
約定保證期間的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144號通知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與河南省明星照明廠等
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130號民事判決書
《擔保法》生效前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的推定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與貴州凱菱有限責任
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106號民事判決書
擔保人簽收擔保權利轉讓通知能否視為債權人主張權利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南京辦事處與江蘇省金發煤炭公司
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終字第233號民事判決書
抵押人未簽署抵押合同的情況下抵押是否必然無效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與河南邦耀實業集團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230號民事判決書
《擔保法》實施前未登記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與河南開封人民商場
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書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單獨設定抵押權是否有效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與山東某醫藥采購站等
借款合同糾紛案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153號民事判決書
條件未成就時抵押擔保關系能否解除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哈爾濱辦事處與牡丹江市電視機
六廠借款合同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