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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格體、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當代世界學術名著
    編號:50004
    書名:人格體、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當代世界學術名著
    作者:(德)帕夫利克著
    出版社:中國人大
    出版時間:2011年12月
    入庫時間:2011-12-26
    定價:25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人格體 主體公民:刑罰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問題是:國家怎樣對個人施加刑罰才是合法的?帕夫利克否定了長久以來作為通說的預防論。而公民所信賴的公正與安全的恢復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滿意。取而代之的是,透過黑格爾他注意到了自由與國家秩序的辯證法:個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個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開。這就意味著:“誰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時也就妨礙并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國家所保護的法秩序,而這種法秩序是他作為公民基于本人的法忠誠而負有責任的!毙塘P服務于法的保護及由此對自由的保護,犯罪人也會同時因他“作為公民被承認,且如黑格爾所說,被尊重”而獲得刑罰。
      
    作者簡介
      米夏埃爾·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德國累根斯堡大學(Universitat Regensburg)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法哲學教席教授,現任法學院院長。1965年出生于杜塞爾多夫,先后在波恩大學及英國劍橋大學學習法律,并在劍橋大學取得碩士學位。1992年他以法哲學方向的論文取得博士學位,1998年以“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為題完成教授資格論文,2001年在羅斯托克大學獲得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與法哲學教席。帕夫利克教授也是德國著名刑法學者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 Jakobs)教授的弟子。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導論
     一、刑罰理論的任務
     二、刑罰概念在日常用語中的含義
     三、刑罰的預防論與報應論
    第二章 刑罰是預防工具嗎?
     一、預防論的特征
     二、消極的一般預防
     三、特別預防
     四、積極的一般預防
    第三章 通過刑罰來報應?
     一、報應論的復興?
     二、報應是我們文化同一性不可忽視的構成部分嗎?
     三、法通過刑罰而恢復?
    第四章 刑罰是法作為法的恢復
     一、承認概念的多義性
     二、人格體的不法、主體的不法與公民的不法
     三、刑罰是對公民不法的回應
    譯名對照表
    文獻目錄
    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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