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0076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例解析(2010卷)
- 作者:奚曉明主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2年1月
- 入庫時間:2012-1-2
- 定價:7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0年審結的二審、再審案件中較為典型的民事案件,并通過分析、提煉,把其中最為精髓的法律規則呈現出來,供民事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參考。同時也闡釋了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相關案件的裁判思路與裁判標準,通過匯編典型案件加以深入解析的方式加強對全國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以提高民事法官認知能力,提升民事審判質量。
圖書目錄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
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取得土地代用證后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京津發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廊坊國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二、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
合作建房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出資方出資轉化為在建工程時如何處理
——北京威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共產黨海淀區委員會黨校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上訴案
合同無效后的處理
——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北京中植夢綠生物新技術公司與華紡房地產開發公司、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萬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萬創華房地產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上訴案
合同解除以享有解除權一方的相關解除文件送達到相對方之時作為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據
——深圳富山寶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寶安區福永物業發展總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金利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海洋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上訴案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無效后不能根據合同約定分得的房產價值進行投資補償
——北京協和醫學院與四川明日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協和明日醫藥交流中心合作建房合同糾紛上訴案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認定無效后,銀行為開辦企業出具不實的驗資證明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途停建糾紛再審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的理解與適用
——浙江東源建設有限公司與攀枝花市臨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當事人就同一工程簽訂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在兩份合同的主要內容無實質差別的情形下,并不必然導致非中標合同無效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武漢大陸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排除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之權利義務,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
——黑龍江省環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及原審第三人劉國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締約一方以第三人名義簽訂合同時合同主體及效力的確定
——中建一局集團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與河北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
公司及河北省國際信托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當事人僅主張未違約法院能否主動酌減違約金
——天津萬利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內蒙古鐵騎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
關于施工合同中的讓利條款是否附條件問題的正確解讀
——沈陽三色空調凈化工程有限公司與沈陽五愛天地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在當事人已簽訂結算書的情形下,如何確定工程結算的依據
——北京崇建工程有限公司與唐山市金色年華外國語學校、唐山
市金色年華外國語小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綏芬河市人民政府與黑龍江省旺德福市政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綏芬河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綏芬河海融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四、房屋買賣糾紛
行使不安抗辯權所應具備的條件
——俞財新與福建華辰房地產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魏傳瑞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糾紛上訴案
合同一方當事人不構成根本性違約,另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山西省物價局與太原市雙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缺乏意定原因和法定原因情形下,不應因外部牽連的表征而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再審人西藏自治區商務廳、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昱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王建軍、張志忠、劉志明、西藏自治區商務廳駐深圳辦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發生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施行之前的合同解除行為,應如何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上訴人中國石油集團測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西安摯信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當事人對商品房結算面積的約定優先于測量規范所確定的房屋面積或者房屋的登記面積
——北京市外交人員服務局與北京華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五、公司、合伙糾紛
仲裁裁決股權轉讓合同繼續履行與判決恢復股權原狀的關系
——華建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華建機器翻譯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廣州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謝雄平、張賀平、仇紹明、黃若浩合作協議糾紛再審案
再審案件亦應圍繞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審理
——海南港中湖娛樂商城有限公司與洪勁松承包經營協議糾紛再審案
企業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王良、張玉平、王善、姚榮修、彭克明與張和平、張漢綱、張偉鋼、張安平、岳勤學、姚樹堂、張太平合伙糾紛再審案
當事人要求參照合同的特定違約條款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應當如何處理
——南京?萍瘓F有限公司與南京民政工業集團公司財產權屬糾紛案
構成合同主要內容的條款不能被單獨解除
——董明樹與朱憲軍、李文科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
六、借款糾紛
再審中發現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應如何處理
——王同樂與樺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糾紛再審案
七、擔保糾紛
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范圍及違約責任的認定
——武漢人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王耿、中電科技南京電子信息發展有限公司、湖北中南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糾紛一案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主合同未訂立時定金罰則應如何適用
——黑河建信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黑河市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黑河市國土資源局、黑河市人民政府返還定金合同糾紛二審案
不動產抵押登記的認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及擔保責任的承擔
——申請再審人廊坊市城郊農村信用合作社與被申請人洪定芳、廊坊市安次區經濟貿易局、廊坊市廣陽區鄉鎮企業行業管理辦公室,原審被告廊坊市長城建筑裝飾藝術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