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施密特關于法學思維類型的思考,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其《政治的神學》為代表,在該書中,施密特區分了決斷論與規范論兩種對立的思維類型、第二個階段則是木書有關法學思維三種矣型的劃分。他認為,所有的法學思維都必然從規則、決定與具體的秩序這三個最終概念中選擇其一、并延伸由所有其他的概念 不過,施密特的目的不只是闡明一種法學方法論 他認為,特定的思維模式與特定的政治處境相關聯、換言之,法學思維模式的問題不只是一個法學觀的問題,它還是一個政治觀和世界觀的問題。
本書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納粹政權之下。正處在其個人政治生涯的巔峰。那么,三種模式的論說是否構成納粹政權的法學新思維?或者兩者最多不過是貌合神離?這些問題必定充滿爭議。為此,我們必須透過那些與納粹思想有親緣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測它們自身的深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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