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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輸出與反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域外影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
    編號:50645
    書名:輸出與反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域外影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
    作者:馬小紅等主編
    出版社:中國人大
    出版時間:2012年1月
    入庫時間:2012-3-1
    定價:78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通過詳盡的考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世界范圍內的影響作出了詳細分析,全書共分為九章,分別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日本、韓國、朝鮮的影響,解讀了這幾個國家古代王朝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學習,還對南亞、中亞、西亞等國家也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力。對于西方文明,本書從古代中世紀歐洲對中國法律文化的關注,到中國法律文化對英國、法國、德國、美國和俄羅斯的影響,解讀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世界范圍內的影響。

    圖書目錄

    引論(片段)

    作為“東亞大地文化惟一之策源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曾支配了東亞國家,并對世界產生了不可磨滅的影響。然而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學界更多的是津津樂道于外國法律文化對中國產生的影響,卻忽視了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域外影響的研究。本卷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為中心,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作系統論述。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域外影響的層次
    按照產生影響的程度,由淺至深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一)關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域外影響的第一個層次為“關注”。中國地處遠東,東面朝海,西面環山,而北面又是西伯利亞高原,居住條件十分惡劣。這樣的地理環境以及交通條件,使古代的中國,乃至東亞世界,都相對獨立。這種空間阻隔,使東亞世界擁有了相對和平的大環境,卻也增加了對外交流的困難。雖然中國以開放的姿態面對世界,但是客觀上的困難卻并不因此而減少。以張騫出使西域為例,他第一次出使西域往返共用去13年時間;第二次出使西域時,雖然漢朝已控制了河西走廊,而他本人經過上一次的出使也累積了一定的經驗,可往返仍用了4年時間(前119年—前115年)。陸上交通多艱,海上也并不太平。東漢時,班超派遣甘英出使大秦,在條支海岸被安息漁人勸退。安息人雖別有用心,但也是所言非虛:“海水廣大,往來者逢善風三月乃得度,若遇遲風,亦有二歲者,故入海人皆赍三歲糧。海中善使人思土戀慕,數有死亡者!币舱怯捎谶@樣的原因,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西方———包括近東以及歐洲地區而言,始終停留在“關注”這一淺表層面。外國對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表示“關注”的記載在古代中世紀的外國史料中并不少見。這種“關注”一部分表現為對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揣測、臆想、憧憬,主要存在于“傳說的中國”。一部分則是雖然稍有了解,也只是只言片語,甚至有所誤解,主要存在于歐洲以及西亞古代的歷史典籍中,形成了一個“道聽途說的中國”。還有一部分則是體系相對完整的對于中國法律文化的介紹與描述,主要存在于曾經親歷中國的旅行者的游記之中,形成了一個“浮光掠影的中國”,雖然他們的記述也有一些錯誤,卻向西方揭示了一個相對真實的中國。外國人對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產生錯誤的認識是難免的。在被收錄到典籍的“道聽途說”中,曾經對西方學界造成較大影響的是古希臘地理學家克泰西亞斯的說法。他在《旅行記》中,曾有一段描述中國人的話:“賽里斯人(Seres,中國人)與北方印度人,身材魁梧,男高十三骨尺;壽逾二百歲!睂τ谥袊巳朔N的認識尚且謬之千里,何況對于更深層次的文化的認識!空間的距離之外,尚有文化與語言上的隔膜,使外國人口中或是筆下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遠非準確表達,因此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記載,無論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都可以說是一種“關注”,也都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生域外影響的表現。
    (二)交流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域外影響的第二個層次是“交流”,這一層次主要是中國與歐洲之間的文化交流。進入大航海時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域外影響也深入發展。東方的鄭和、西方的麥哲倫,中國勢力與歐洲勢力在東南亞地區交接,年輕的西方一步一步逼近古老的東亞。西方的使節、商人以及教士紛至沓來,耶穌會士在中國逐漸取得了合法的地位。雖然明清時代自我封鎖,然而世界卻更加了解中國,尤其在歐洲出現了18世紀“中國熱”,中國文化———哲學、歷史乃至法律都成為歐洲追捧的對象,歐洲對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了解也進一步深化。與東亞地區或是東南亞地區不同,歐洲國家承襲了古希臘—羅馬以來的文明成果。尤其在法律方面,歐洲法律文化擁有羅馬法、日耳曼法、教會法三大策源,具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文化體系。中國法律與西方法律,是在不同的政體與文化土壤中培育并成熟起來的,并在自己的法系范圍內各領風騷。這也使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歐洲的影響,必然與其他地區不同。特別是歐洲的思想家們,他們對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本著“拿來主義”的精神,他們對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理解與剖析,都帶著深刻的“歐洲風格”,甚至不乏“歐洲中心主義”的居高臨下的態度。在制度方面,中國的科舉制度對于歐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尤其是英美的文官制度,都是以中國的科舉制度為淵源。而對于思想家們而言,中國文化是他們新思想的“資源庫”。無論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試圖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尋找自己理論的“論據”。這些思想家中不乏大名鼎鼎的人物——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萊布尼茨、黑格爾、亞當·斯密,等等。這種“交流”也有三種表現:一種是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持贊揚態度,以萊布尼茨和伏爾泰為例,他們認為中國在制度文明以及治國方略上,在歐洲國家之上,并號召歐洲向東方學習;一種是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持批判態度,如孟德斯鳩、盧梭以及黑格爾,他們認為中國在治國方略以及歷史方面,確實走在了歐洲的前面,但是對于中國的專制制度以及政治文明卻持批判的態度,以黑格爾為例,他將中國文化視為一種“幼年文化”;還有很少的一部分人,對于“中國熱”極其厭惡,在他們眼中,中國與世界其他野蠻、未開化民族并無區別,這種看法的代表人物為赫爾德。在歐洲視角下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很難說是客觀的。然而無論是褒揚,還是批判,這種研究本身以及它在歐洲變革時期對政治界與思想界所產生的影響,都毫無疑問地從屬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域外影響的一部分。
    (三)移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域外影響的第三個層次是“移植”,這一層次所涉及的主要是中華法系的子法:朝鮮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羅法等!耙浦病睘橹袊鴤鹘y法律文化域外影響的最高表現形式。有學者將中國與東亞、東南亞地區之間存在的關系形象地歸納為“天朝禮治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中國處于核心的位置,無論在政治、經濟還是文化方面主導整個區域的發展。政治上,中國與其他國家(地區)之間是宗主—藩屬關系;在文化上,在這個以漢字、儒學、中國式律令制度與農工技藝、中國化佛教為基本要素的“東亞文化圈”內,中國文化無疑是核心。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東亞文化圈的基本要素之一,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華法系的母法,對于區域內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這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的形成,就是基本移植了中國法律并加以本土化的過程。以中華法系中最重要的三個國家——日本、朝鮮和越南——的法律體系為例,日本在大化時代,以唐律為藍本全面進行法律改革,并建立了律令格式的法律體系。對此,黃遵憲在《日本國史·刑法志》中寫道:“迨孝德朝依仿唐制……律分十二,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斗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亦用五刑,別有八虐,六議等條,大概同唐律!雹鄢r歷史上也一直是內附中國,根據《高麗史》的記載,“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曰《獄官令》二條、《名例》十二條、《衛禁》四條、《職制》十四條、《戶婚》四條、《廄庫》三條、《擅興》三條、《賊盜》六條、《斗訟》七條、《詐偽》二條、《雜律》二條、《捕亡》八條、《斷獄》四條,總七十二條,刪繁取簡,行之一時,亦不可謂無據”④。而越南的法律以唐律為主,參酌宋、元、明三朝的法律。越南,在中國古代稱“安南”,從秦代到唐代,安南數次被并入中國版圖,從很早就受到中原漢族法律文化的影響
    日本學者牧野巽認為:“安南于秦、漢時即接受中國文化,迨后漢馬援之遠征,遂完全成為中國之領土,直至唐末猶然,故此時代安南所行之法律,恐即以唐之律令為主也!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域外影響的特點
    從關注、交流到移植,中國傳統法律的域外影響在不同的地域,也曾呈現不同的特點。筆者以中華法系為區分,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中華法系和非中華法系國家影響的不同特點分別加以概述。
    (一)中華法系國家
    第一,中華法系所屬國家,與中國曾存在臣屬或者隸屬關系。無論是朝鮮、日本還是越南,在歷史上都曾為中國的屬國,向中國稱臣,接受中國中央王朝的冊封。按照班固《漢書》所載,朝鮮在周朝即為箕子的封地,在朝鮮推行禮樂教化,并有了最初的法律———箕子八條。之后歷朝的史籍中,也多次出現了朝鮮和日本兩國“朝貢”的記載。對于中國、日本、朝鮮的關系,朝鮮李氏王朝宣祖則稱:“上曰,設使以外國言之,中國父母也,我國與日本同是外國也,如子也!彼M一步強調:“以言其父母之于子,則我國孝子也,日本賊子也!倍侥蠌臇|漢至唐末,一直為中國領土,中國法律曾作為國家法律在此推行,這也奠定了古代越南成為中華法系最南端的基礎。后來的李、陳等朝,皆奉中國為宗主。
    第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中華法系國家法律的影響是全方位的。在法的歷史淵源上,中華法系各國(地區)法都是在繼受中國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盡管各自的傳統和習俗有所不同,但中國法是它們共同的母法。在法的表現形式上,法律主要表現為成文化的法典,其中“律”和“令”是主干。在法的觀念上,受儒家思想影響,天理、國法、人情相通,表現為一種完全不同于任何其他法系的“情、理、法”觀念。在法的內容和性質上,主要是刑事法和行政管理法,除婚姻家庭法外,成文的私法不發達。在法的實施上,中央層面的行政與司法略有分工,中央以下行政與司法不分,行政官同時兼理司法。在司法審判上,刑事審判依律進行,程序嚴格;民事糾紛則調解重于裁判。在法的精神和價值取向上,法律維護帝制,追求社會穩定和人際關系和諧。在法的知識類型上,它不同于西方的法學,表現為獨特的“律學”,即依據禮教和帝國政治而專注于對法律注解的學術。
    第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于中華法系國家產生影響,以這些國家自覺學習為主。東亞國家學習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歷史悠久,這方面的記載和研究比比皆是。根據日本學者的研究,“高句麗及百濟于東晉時,新羅于梁時,渤海、日本于隋唐時輸入中國法律,從事模仿制法事業”。尤其是有唐一代,日本“其時遣唐學生頗有習律者,歸以教人,而法制頗詳明矣”。朝鮮則是“1905年以前高麗所施行之法律,皆模仿中國者也”。而越南的《歷朝憲章類志·刑律志》中追溯越南法律的歷史,認為:“我越歷朝立國,各定刑章,李有刑書之頒,陳有刑律之定,莫非參酌今古,永示成規……迨于有黎之興,復行刪定,鴻德刑律,參用隋唐,斷治有劃一之條,有上下之準,歷代遵行,用為成憲!逼渲兴^“參酌古今”、“參用隋唐”,都是學習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明證。
    (二)非中華法系國家
    第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域外影響以和平為基調。所謂“以和平為基調”,是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傳播方式中,戰爭與征服等手段使用較少,和平的傳播占據主導地位!渡袝酚性:“明王慎德,四夷咸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敝袊T王朝,無不將這一思想奉為圭臬。漢唐時代處理與西域諸國的關系,大多是秉持著“以德服人”為主、“以力服人”為輔的原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傳播,也概莫能外。以鄭和下西洋中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域外影響為例,鄭和船隊無疑是古代世界上規模最大、武力最強的船隊,數以萬計的官兵以及先進而精良的裝備,都是尚處于落后狀態的東南亞國家難以企及的。但是鄭和船隊所到之處,都洋溢著和平和友好的氣息,反映了中國愿意與東南亞國家“永享太平之!钡拿篮迷竿。在東南亞,中國試圖推行的是一種“撫外夷以禮,導人以善”的國際關系架構,生活在這個國際關系架構之下的人,無論華夷都“遵禮守法”,而國與國的交往也是依照禮法。禮教和禮法,既是中國人普遍遵守的原則,也應該是中國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甚至是任何在“天朝禮治體系”框架下的國家之間處理國際關系的準則。也就是說,在這種架構之下,任何國家都是互不侵犯、和平共處的,如果出現爭端,可以提請“天朝”調解。而鄭和在這一地區的所作所為,也無一不印證了這一點。讓人最為扼腕的是,由于財力不足,天朝禮治秩序僅在鄭和下西洋的這些年間,得到了比較好的推行,并未對后來有關國家和地區內部的社會發展以及彼此之間的友好往來,產生深遠而巨大的影響。
    第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域外影響以華人移民為依托。中國法律文化在東南亞的域外影響,主要體現在華人聚集區,也是所謂的“華族”內部。人口的遷移必然導致文化的遷移,大規模的華人下南洋活動以及中國傳統的聚居生活習慣,也就成為中國傳統文化之一的法律文化得以在東南亞傳播的重要原因。在印尼雅加達華人區的華人公堂、盟神審判以及宗法制度,無一不帶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色彩。而在以華人為主體的新加坡的國家政策與法律中,也體現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根植在華人骨子中的傳統法律文化,因為移民而滲透到東南亞國家的法律文化之中,也成為當地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第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域外影響以人員交往和自覺學習為主。人員交往和自覺學習,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域外影響的最重要方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并非強迫推行,無論是漢唐開放的時代,還是明清閉關鎖國的時代,中國都極少主動對外推銷自己的法律與文化。無論是中華文化圈內的日本、朝鮮,還是中華文化圈外的歐洲國家,都是自覺學習中國文化并主動傳播。這一部分是中國人“天朝上國”的心態使然,另外是因為中國儒家思想的影響。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歐洲的影響為例,考察歐洲思想界研究中國法律文化所援引的史料,所有的儒家經典,都為外國傳教士翻譯;其他的資料——從《東方諸國志》到《耶穌會士書信集》,都是由外國人寫成的中國歷史或者在中國的札記,不僅種類繁多,而且涉及中國社會的各個方面。而在歐洲思想界,對于中國法律文化的研究,也都是自覺自愿的行為。這也造成了對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理解的歐洲中心主義情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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