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0687
- 書名:法律的性質與淵源(原書第二版)/美國法律文庫
- 作者:(美)格雷著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12年1月
- 入庫時間:2012-3-5
- 定價:28
圖書內容簡介
約翰.奇普曼.格雷是美國著名的現實主義法學家,本書《法律的性質和淵源》是其最具影響力的著作之一。作者本持其現實主義觀點,在該書中深入論述了法律的性質和淵源,在法律的性質部分,論及法律權利義務、法律主體、國家、法律等法理學核心內容,并從現實主義的觀點出發,對主要法學流派的理論觀點進行了分析和評價如對奧斯丁的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學說、耶林的利益學說等。在法律淵源部分,作者十分全面地分析了法律的各種淵源,如制定法、司法先例、專家意見、習慣、道德等,除此之外,此書更為可貴的是對法律的淵源從古代法至現代法律,從市民法、普通法或德國法、美國法、英格蘭法等不同角度進行了精辟深入的論述,并且每每輔以生動的案例來說明,因此本書語言流暢平實,理論深刻獨到,案例生動翔實。無論對于法律愛好者還是法律專業人士而言,這都是一本不可錯過的法理學經典之作。
圖書目錄
Ⅰ 第二版序言
Ⅲ 第一版序言
第一部分 法律的性質
3 導 論
3 法律概念的分析研究
5 分類與定義
6 具體例證的價值
7 第一章 論法律權利與義務
7 權利義務概論
8 權利一詞的模糊性
9 公共輿論與權利的關系
1l 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
12 法律權利與道德權利
14 “法律義務”
15 術語“正當”
17 受保護的利益與權利
18 保護利益的方式
19 抗辯權
20 行政官員的調停
21 自由意志與法律權利
22 自由意志與法律義務
24 第二章 論法律主體
24 術語“主體”
25 正常自然人
26 變態自然人
27 法律中的擬制
28 普通法中的擬制
31 擬制的濫用
32 獨斷擬制
33 對變態自然人的意志歸屬
34 未出生的胎兒
35 超自然存在
38 享有法律權利的動物
39 動物作為義務的承擔者
40 享有權利的無生命體
41 承擔義務的無生命體
43 法人
44 社團
45 社團是真實之物嗎?
47 法人有真實的意志嗎?
48 社團的創造
49 獨任社團
50 基金會
84 法院創制了溯及既往的法律
86 法律與自然科學
86 作為法律決定性證據的判決
88 法律如何區別于其他行為規則
89 法律并不總被遵守
91 法律由國家制定的規則構成
92 國家之外其他共同體的法律
92 英國國教
93 一般性行政規則都是法律
96 第五章 論法院
96 法官的職責
98 執行判決的強制力并非本質
99 法院問的不同意見
100 多個獨立的平級法院
100 針對不同事務的多個獨立法院
101 有限上訴權的法院
102 司法權的限度
105 法律淵源的指征
105 作為法律淵源的制定法
107 第六章 論萬國法
107 國家間的關系
108 “國際法”
109 “國際私法”
110 國際法是真正的法律嗎?
111 形成中的法律
113 第七章 論法理學
113 特定法理學
114 比較法理學
115 一般法理學
116 法律的必然原則只是猜想
118 道義或倫理的因素
120 必要的倫理因素
121 比較法理學中的倫理因素
122 作為純粹形式科學的法理學
124 法理學的本質在于方法
125 兩個法律體系的共同原則
127 歷史法理學
第二部分 法律的淵源
131 第八章 論制定法
131 立法
132 制定法的多種稱謂
134 非國家團體的規則
136 日耳曼法中的自治權
137 制定法的形式
138 制定法的一般性
139 外國制定法
140 制定法的頒布
140 市民法
143 英格蘭制定法的頒布
145 美國制定法的頒布
146 制定法的解釋
147 法官有權說出最后的論斷
148 立法機構的意圖常常并不存在
149 契據與遺囑的闡釋規則
151 制定法的解釋方法
153 普通法的規則
155 對十二表法的解釋
156 法院有關制定法的權力
157 當修訂法律有困難時,解釋便是自由的
159 法律匯編的解釋
160 立法解釋
162 制定法的棄用
163 市民法
166 普通法
168 美洲的英格蘭法
169 美國制定法的棄用
171 第九章 論司法先例
171 先例概論
173 作為法律淵源的先例
173 羅馬法
177 德國法
182 法國法
182 蘇格蘭法
182 英格蘭法
184 年鑒案例
186 早期記錄者
187 同一或同級法院的判決
188 上議院受制于其自身的判決
188 上級法院的判決
189 判決是法律淵源嗎?
190 布萊克斯通的理論
194 歷史意義上的法官造法
196 萊克斯通理論的結果
197 市政公債案
199 規則必須存在于判決之前的意義
200 判決常常改變法律
201 卡特先生的理論
202 法官造法和主權者
204 法律由習慣創設
204 判決之前通常不存在習慣
207 個別法官的作用
208 第十章 論美國的司法先例
208 由同一或同級法院作出的判決
209 并無法院須絕對地受制于其自身作出的判決
210 上級法院的判決
210 外州的判決
211 英格蘭的判決
213 聯邦和州法院的判決作為法律淵源
216 斯威夫特訴泰森案
218 斯威夫特訴泰森案沒有任何理論依據
220 市政公債案
223 第十一章 論專家意見
223 作為法律淵源的專家意見
224 法官的附帶意見
225 文字作者
226 市民法中不同法學家的比較分量
228 普通法中不同法學家的比較分量
230 制定法之外權威的必然性
230 市民法與普通法的對比
233 方法在實踐中的差異
236 虛擬案件的危險
238 市民法理論的多樣性
239 司法判決作為權威的優點
240 法學家的重要性正在提高
242 第十二章 論習慣
242 作為法律淵源的習慣
243 卡特先生的觀點
244 習慣并非意見
247 是道德而非習慣的指引
249 獨立于習慣的程序法
251 習慣在解釋中的重要性
251 過失的問題
252 法律通常來源于司法判決
254 礦工的習慣
255 習慣常常起源于司法判決
257 習慣只是法律存在的證據
258 判決常常獨立于習慣
259 第十三章 論道德與衡平法
259 道德是法律必要的淵源
260 “道德”一詞的范圍
260 法理學中的道德問題
262 道德標準
263 衡平法
264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266 附錄一 羅馬帝國后期的宗教團體
271 附錄二 待繼承遺產團
276 附錄三 羅馬法的繼受
280 附錄四 自治權
283 附錄五 美國制定法的棄用
289 被引用的案例索引
294 被引注的作者索引
297 主題詞索引
312 譯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