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0708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釋義
- 作者:全國人大法工委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2年3月
- 入庫時間:2012-3-7
- 定價:38
圖書內容簡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已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之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宣傳職業病防治法,使社會各界對職業病防治法特別是本次修改的內容有全面、準確的了解,保證職業病防治法的順利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編寫了這本書,對《中華人名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逐條作了解釋和說明,特別是對修改的內容作了重點闡述。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職業病定義]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工作機制卜
第四條 [勞動者權利及工會組織監督]
第五條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第八條 [鼓勵支持科學技術研究]
第九條 [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體制]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職業病防治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職業衛生標準及職業病監測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社會監督和獎勵措施r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源頭預防]
第十五條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第十六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制度]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和有關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
第二十條 [特殊管理]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資金投入]
第二十三條 [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 [職業有害因素替代制度]
第二十五條 [告知警示制度]
第二十六條 [報警和應急救援制度]
第二十七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 [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有關設備的警示說明]
第三十條 [有關材料的警示說明]
第三十一條 [禁止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二條 [不得違法轉移或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隱瞞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第二部分 附錄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