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歷史流傳物的羅馬法與共同法,存在于其解釋者的文化記憶之中,生長于所有解釋者參與形成的文化記憶的不斷應用之中,它借助我們羅馬法與共同法學者群的集體回憶而不斷得以創造性重述。這種經由羅馬法與共同法文化記憶而產生的重述,不僅離不開機構化的組織、專業的傳遞者,而且依賴于物化的記憶形象或者文化符號。正是在這個生生不息的文化記憶的重述過程中,我們有理由相信,在與羅馬法和共同法的歷史性相遇之中,通過對羅馬法與共同法之文化記憶的創造性重述,我們能做出我們羅馬法與共同法學者群的獨特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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