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實施以來,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對推
進國家法制建設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遇到了
一些問題,主要是:賠償程序的規定不夠具體,對賠償義務機關約束不夠細化,有
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故意拖延不予賠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有的地方賠償經費保障不到位,賠償金支付機制不盡合理;賠償項目的規定難以
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此外,刑事賠償范圍的規定也不夠明確,實施中存在不同認
識。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為了完
善國家賠償制度,2010年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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