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原則!缎淌略V訟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
體系中的一部極其重要的基本法,它不只是一部單純的程序法,也是貫徹落實憲法的人
權保障原則的“行動中的憲法”、“司法領域中的小憲法”。本次修改將“尊重和保障人
權”寫進《刑事訴訟法》總則第2條,并在多項具體規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貫徹和體
現。例如,明確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完善逮捕條件
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
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完善辯護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擴大法
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完善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明
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完善上訴不加刑原則,規范發回重審制度,增加社
區矯正的規定,設置未成年人附加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等。
二是改革偵查程序,健全強制措施。偵查是刑事起訴的前提和基礎,強制措施是刑
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
程序和必要的偵查措施,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規范和監督,防止濫用。增加了口頭傳喚
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序的規定,規定了在查詢、凍結的范圍中增
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根據偵查犯罪的實際需要,增加了嚴格規范技術
偵查措施的規定。將關于逮捕條件中“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規定細化為
以下情形: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
擊報復;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增加規定了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聽取
辯護律師意見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對羈押必要性繼續審查的程序。此外,還將監視居
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規定了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增加了指定居所監
視居住的執行方式,并明確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對采
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作了嚴格限制,明確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將拘留后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
形,僅限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
三是規范司法行為,完善證據制度。規范司法行為,是我國司法改革確定的一項重
要任務。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堅持“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
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規定不動搖之外,又增加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
罪”。同時明確,在拘留、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增加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并規
定對訊問過程實行錄音錄像的制度。證據是訴訟的靈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嚴格依
法辦事,必須講證據講事實,不枉不縱,確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
驗。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正式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定對采取刑訊逼供等
非法方法獲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
定和判決的依據。修改了證據的定義、證明標準和舉證責任,在種類中新增了電子數
據,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具體條件,增加了強制證人出庭制度、鑒定人出庭作
證,完善了證人保護制度和損害賠償等制度,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進一步民主化、法治
化的重要標志。
四是完善辯護制度,擴大法律援助。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本次
《刑事訴訟法》修改,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訴訟的辯護人身份,規定“犯罪嫌疑
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保障了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和閱卷的權
利,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在偵查期間律師
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經偵查機關批準。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
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
安排會見。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辯
護律師均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為貫徹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
憲法原則,加強對訴訟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還進一步完善了
法律援助制度。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將適用對象擴大至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而
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形。提前了法律援助的適用時間,將法律援助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
段,明確了當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規定適用法律援助的各項情形時,有權得到法律援
助。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樣,均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
為法律援助對象提供辯護的義務和責任。
五是健全審判程序,提高訴訟效率。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階段。審判程序的改革完善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頭戲,涉及內容廣,修改條
文多,改革力度大,,第一,調整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完善第一審程序。將簡易程序審判
的案件范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
所犯罪行的案件。對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準備程序、與量刑有
關的程序、中止審理程序等都作了補充完善,還根據審判實踐需要,對審判期限作了適
當調整。第二,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定。明
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增加規定:上訴人對第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證
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
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對于因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
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
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落實上訴不加刑原則,增加規
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
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此外,本次《刑事訴訟
法》修改還完善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程序。第三,完善附帶民事
訴訟程序,增加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
施;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
決。第四,對死刑復核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
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
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
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
院。第五,對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補充完善。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
裁定予以糾正,有利于確保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對現行
審判監督程序作了必要的修改補充,主要涉及對申訴案件決定重審的條件,指令原審法
院以外的法院審理,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再審案件強制措施的決定,原判決、裁定的
中止執行等內容。
六是強化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增添了訴訟監督的內容,擴展了訴訟監督的范
圍;豐富了訴訟監督的手段,明確了訴訟監督的效力;強化了訴訟監督的責任,健全了
訴訟監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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