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受社會高度關注、國家高度重視的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審議通過,此次修改涉及許多重要內容,主要表現在:
一、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1.增加先行調解的規定。2.增加民事訴訟法和人民調解法相銜接的規定。
二、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1.完善起訴和受理程序。2.完善開庭前準備程序。3.增加公益訴訟制度。4.完善保全制度。5.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制度。
三、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1.明確接收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手續。2.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3.賦予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
四、完善簡易程序。1.設立小額訴訟制度,標的額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2.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3.進一步簡化審理程序。
五、強化法律監督。1.增加監督方式,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2.擴大人民檢察院監督范圍。3.強化監督手段,人民檢察院可以查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并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六、完善審判監督程序:1.完善再審審級規定。2.完善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程序。
七、完善執行程序,化解執行難:1.強化執行措施。2.制裁逃避執行行為,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加大對拒不執行的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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