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講義--申訴抗訴與再審》編著者茍鵬。 201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次修訂民事訴訟法,是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步驟。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和制度,在此次法律修改中得到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從1991年民事訴訟法到2012年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監督民事訴訟的制度在多方面得到完善和加強。在監督原則上,從監督“民事審判活動”,到監督“民事訴訟”;在監督方式上,從單一的抗訴,到抗訴、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等多種監督手段并行;在案件來源上,從檢察機關自行“發現”生效民事裁判錯誤,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檢察機關抗訴;在抗訴對象上,從對生效民事裁判抗訴,到可以對調解書抗訴。這些變化,預示著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正在從制約公權力的工具,發展成一種較為成熟的訴訟制度,意味著抗訴與監督將不再是少數人可以利用的工具,而是在法律層面上發展成為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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