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研究》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知識產權變動的基本理論”。這部分從財產權利體系的理論范疇著手,介紹了知識產權變動的相關理論,為本書做好理論鋪墊。研究知識產權變動,首先須研究同為財產權利的物權與知識產權的關系。知識產權與物權在權利客體上、權利性質、權利內容等方面既有差異性,也用共通性,這就成為運用物權變動的理論研究知識產權變動提供了理論依據。按照財產權利的共性,結合物權變動的規律和知識產權的特性,本書認為,所謂知識產權變動是指知識產權的發生、變更以及消滅,即知識產權之得喪變更在法律上所顯示出的一種動態現象。第二章為“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基本理論”。這部分以物權行為理論做鋪墊,企圖架構知識產權行為理論,從而為知識產權變動模式提供理論支撐。法律上處分行為之處分標的為物及物權,則為物權行為;法律上處分行為之處分標的為債權等的,通說為準物權行為;而法律上處分行為之處分標的為知識產權的,則為一種非物權行為,本書認為是知識產權行為,并以此區別處分標的為債權的準物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一樣,知識產權行為的特征是和債權行為相對而言的,知識產權行為也具備獨立性、無因性和形式主義三個基本特征。參照物權立法主義定義,知識產權行為的立法主義主要有三種,并相應地表現為意思主義、債權形式主義、知識產權形式主義三種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第三章為“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價值基礎及其實現途徑”。在不同的知識產權變動立法模式下,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意思主義的知識產權變動模式下極為強調的是意思自治,注重意思表示的自由,因此效率的功能首先成為立法追求的價值目標,安全的價值似乎只居其次;而形式主義的知識產權變動模式極為強調登記的公示力,僅有移轉知識產權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發生移轉知識產權的效力,因此交易的安全性被視為首要的價值目標?梢,一國立法的不同的價值取向直接左右著知識產權變動模式的選擇。權利公示是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登記作為權利公示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是隨著財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發展起來的,F代意義上的財產登記制度源自歐洲,作為主要為物權的權利公示形式,發展到其他財產權利的表現形式,更為知識產權所運用。登記也成為知識產權變動模式價值基礎的實現途徑。第四章為“知識產權變動模式之一:意思主義”。意思主義的知識產權變動模式,是指除了當事人的債權意思之外,知識產權變動無須其他要件的知識產權變動模式。意思主義變動模式由債權行為與公示對抗要件構成。法國、日本等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立法采納這個模式的較多。但是意思主義立法模式理論上的邏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乃至法律適用上也遇到了諸多問題。第五章為“知識產權變動模式之二:形式主義”。所謂知識產權形式主義變動模式,是指知識產權變動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意思表示外,尚需踐行登記的法定形式,始生效力。在此種變動模式下,未經公示,當事人之間根本不發生知識產權變動,當然更談不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此種主義,知識產權變動系于公示形式之采納,該形式在知識財產上表現為登記。由各國立法例可以分析出,在形式主義的知識產權變動模式基礎上,亦有債權形式主義和知識產權形式主義之分。這兩種形式主義知識產權變動的區別在于實際發生移轉時是否存在知識產權合意。在知識產權變動實踐中,知識產權合意往往是通過知識產權公示而最終得以體現的。第六章為“我國知識產權變動模式之完善”。筆者認為,以知識產權行為理論為核心的知識產權形式主義,適合知識財產。我國知識產權變動的選擇路徑,應該建立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法立法模式基礎上,同時參考國外立法模式,遵循一般立法政策,考量知識產權法的特殊性,優先選擇知識產權形式主義模式!吨R產權變動模式研究》由蘇平所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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