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對經濟刑法的規范結構進行解構的基礎上,對經濟刑法適用方法進行全面解讀。由于非刑事法律與刑事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導致了經濟刑法規范適用存在著一定的困難。書中提出,經濟刑法中的違法性并不單純為刑法的相應條款所決定,也可以為其他立法以及立法以外的法律淵源所決定。因此,經濟刑法的適用應注意經濟刑法雙重違法性的特征;對于經濟刑法適用中的民刑關系,應基于緩和違法性一元論立場,判斷行為是否具備刑事違法性時,既應當立足與刑法文本,也應當從全體部門法的立場予以考察。此外,經濟刑法淵源的多元化,為行政權對司法權的侵蝕、司法權對立法權的篡奪等權利錯位留下了空間。經濟刑法的規范適用應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對低位階的非刑事規范進行合憲性審查。本書針對民刑沖突情況下的法律適用選擇、違法性的憲法審查判斷規則提出了可行方案,具有理論創新意義和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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