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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7
    編號:54674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7
    作者:中國法制社編
    出版社:中國法制
    出版時間:2013年3月
    入庫時間:2013-4-5
    定價:13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7):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來源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從闡釋法律規定的需要出發,加工整理而成。案例來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庭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廳編輯出版權威出版物中的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總結編撰并發布的供本轄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案參閱、參考的典型案例。對于沒有相關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則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部門對條文的權威解讀中提煉條文注釋。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對特定主體之間在特定時間、地點發生的法律糾紛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實性、指導性和示范性的特點!斗煞ㄒ幇咐⑨尠嫦盗校7):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選擇的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圖書目錄

    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地位]
    第二條 [婚姻制度與原則]
    第三條 [婚姻法禁止的行為]
    案例1 訂立婚約后未按規定登記結婚而同居的,在短期內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時可以適當返還彩禮
    案例2 婚約對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方解除時需提前告知對方,否則應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案例3 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是非法的
    案例4 既未登記結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時應返還彩禮
    案例5 因訂立婚約而互贈的價值不大的財物應視為一般贈與,婚約解除后無需返還
    案例6 勞動力不能成為訂立婚約時贈送的彩禮內容
    案例7 婚約解除后,不能因對方有過錯而拒絕返還彩禮
    案例8 訂立婚約后同居期間懷孕又流產的,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不宜將彩禮全部返還
    案例9 與訂婚約相關的吃飯、見面禮及其他小額財物應視為一般贈與婚約解除后不得要求返還
    案例10 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故應返還婚約彩禮
    案例11 解除同居關系時,婚約彩禮應酌情返還
    案例12 男方因訂立婚約而為女方裝修房屋,婚約解除后女方應返還裝修費用
    第四條 [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愿]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第七條 [禁止結婚]
    第八條 [結婚登記]
    案例13 因未領取結婚證而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后經補辦結婚登記避免了家庭破裂
    案例14 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的,其財產關系為共同共有
    案例15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理登記的,屬于事實婚,準用法定婚姻的有關規定
    案例16 聘娶婚等習俗雖為某些地方所認可,但并沒有法律效力
    案例17 因未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夫妻”雙方被認定為同居關系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
    案例18 精神病婚后痊愈則婚姻應有效
    案例19 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
    案例20 表兄妹結婚,婚姻自始無效
    案例21 未達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婚姻自始無效
    第十一條 [可撤銷婚姻]
    案例22 受脅迫而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認定為可撤銷婚姻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案例23 因近親結婚而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無效婚姻關系
    案例24 無效婚姻請求解除的,法院應依法宣告,并對財產一并處理
    案例25 因婚前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而請求解除無效婚姻,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補償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的自由]
    ……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附錄1
    附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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