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法院體制改革研究》(2003年)、《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2005年)之后,這是我所寫的第三本學術專著。
“審判終極性:路徑與體制要素”一一這個題目下的寫作是在近年來我對于我國民事糾紛解決總體狀況、糾紛解決方式間關系、訴訟活動的體制要素觀察與思考的推動下進行的。
在這本書中,我提出兩個基本概念:審判終極性、審判終極的協力糾紛解決機制。
“審判終極性”一詞表達的是一種可欲的價值追求。審判終極在我國并非訴訟原則,也尚未完全構成我國審判的基本特性,目前僅僅是理論探討,一種學界倡導的可欲的價值追求!皩徟薪K極性”一同比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司法終極性能更準確地表達出我們正在探索的這種價值追求所處的狀態。審判終極性在內涵界定上汲取與融合了關于司法最終解決原則、貴州163司法終極性界定的合理闡釋。審判終極性所要表達的基本內涵實質上是對法院審判活動的功能性期待。就民事糾紛解決程序而言,審判終極性有三方面的內涵:第一,審判終極性是指法院審判具有對民事糾紛的普遍回應能力,即無論有關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初始糾紛,還是經過非訴訟的其他糾紛解決途徑之后的后續爭議都可以在法院的審判程序中獲得回應。所謂獲得回應,是指在能夠獲得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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