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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
    編號:57761
    書名: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
    作者:江必新等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14年1月
    入庫時間:2013-12-15
    定價:108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等所著的關于民事再審程序的實務類書籍。作者們以2012年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制度和相關司法解釋為基礎,提煉了自2008年以來民事再審程序司法實踐中已經遇到或者可能遇到的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各地在司法實踐中對待類似問題的不同的處理方式,通過典型案例評析的模式,對民事再審程序問題的裁判理論進行闡述,同時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讀,并提出自己的解決意見。本書所提出的問題具體,選取的案例典型,布局謀篇邏輯清楚,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與實用價值。

    圖書目錄

    第一章申請再審人的特殊情形
    1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所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
    2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所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
    3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自己的權利予以轉讓,權利承受者可否申請再審?
    4當事人并未死亡或注銷,人民法院以其訴訟繼承人作為訴訟主體而作出裁判的,對方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
    5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死亡,其財產繼承人能否對生效判決申請再審?
    6人民法院將已經死亡或被注銷的當事人列為訴訟主體作出裁判的,對方當事人能否申請再審?

    第二章案外人權利救濟
    7案外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立案應重點審查什么內容?
    8案外人申請再審,是否以其在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為前置條件?
    9判決生效后,案外人認為原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錯誤,能否以此為由申請再審?
    10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案外人認為民事調解書損害其利益,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11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12案外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以損害案外人利益為由提起抗訴,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再審?

    第三章檢察機關抗訴啟動再審
    13哪些裁定屬于依法不可以抗訴再審的裁定?
    14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財產保全裁定后,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錯誤,能否提起抗訴?
    15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人民檢察院是否可以對人民法院該駁回裁定提出抗訴?
    16人民檢察院對調解書是否可以提出抗訴?
    17人民檢察院對中止訴訟的生效裁定能否提出抗訴?
    18人民檢察院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能否提出抗訴?
    19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案由不當,能否直接改變案由后提出抗訴?
    20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維持后當事人又申請抗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否再次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四章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

    21哪些屬于人民法院可依職權進行再審審查的情形?
    22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生效裁判應以何種形式進行?
    23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生效裁判后是否必須裁定再審?
    24《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的“確有錯誤”是指哪些情形?

    25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只要認為不妥就可以啟動再審?

    26對本院生效裁判啟動再審程序,是由法院院長個人決定還是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27人民法院用通知書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當事人以人民法院所使用的文書錯誤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28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再審?

    29對已生效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申請再審,但損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是否應裁定再審?

    30依職權啟動再審的案件與申請再審和抗訴再審的案件有何不同?

    31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與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程序沖突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32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后,原審人民法院能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決定再審?
    第五章民事再審事由

    33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否只要有新的證據,人民法院就應當裁定再審?

    34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因某種原因在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證據,當事人是否可以此作為再審事由中的“新的證據”申請再審?

    35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是否可以此作為“新的證據”申請再審?

    36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其重新鑒定、勘驗結論與原結論不同,當事人是否可以該結論作為再審事由中的“新的證據”申請再審?

    37在原審中因當事人的原因,所提供的證據對方未予質證,人民法院也未予認證,卻足以推翻原裁判,當事人是否能以該證據作為“新的證據”申請再審?

    38由于當事人自身主觀原因在原審中未能提供的證據,申請再審時才將其提供,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認定為“新證據”從而裁定再審?

    39當事人以原審庭審結束后新形成的證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40再審新證據是否應限于對申請再審人有利的證據?

    41對于當事人以其他人證或書證證明偽造證據的情形,是適用偽造證據事由還是適用新證據事由?

    42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提交了因主觀原因在原審庭審中未提交的證據,能否認定為“新證據”?

    43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所依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當事人以此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

    44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案件性質所依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當事人以此作為申請再審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

    45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所依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當事人以此作為申請再審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

    46對裁判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所依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當事人以此作為申請再審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47當事人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變造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48當事人以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49原審法院未調查收集當事人已書面申請調取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以此作為申請再審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50當事人以原審判決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存在差異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51當事人以原審判決確定民事責任與當事人的約定相悖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52當事人以原審判決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53當事人以原審判決適用已經失效的法律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

    54當事人以原審適用尚未施行的法律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

    55當事人以原審適用法律違反溯及力規定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56當事人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57當事人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58當事人以原審判決違反專屬管轄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59當事人以原審判決違反專門管轄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60當事人以原審判決違法行使管轄權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61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對法院無管轄權不提出異議,判決生效后,以管轄錯誤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62當事人以原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63當事人以原審法官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64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原審未參加訴訟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65當事人因自身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未能參加訴訟,當事人據此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66當事人以原審判決剝奪其辯論權利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67當事人以原審判決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68當事人以原審裁判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69當事人以作出原審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70原審當事人以原審法官未盡釋明義務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71當事人以原審判決未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而缺席判決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72原一審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只貪污受賄,并沒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沒有貪污受賄,卻因其他原因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當事人以此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73人民檢察院以原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提出抗訴,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是否必須依該法律已有的專門規定或司法解釋?

    74申請再審的事由是以當事人明確提出的為準,還是以其在事實和理由部分提到的事由為準?

    75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直接公告送達被告,被告參加了二審訴訟,但在二審判決作出后又以一審法院未按正確程序送達法律文書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76當事人以裁判文書的文字表述存在瑕疵并影響其實體權利義務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77當事人以2007年《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申請再審,2013年1月1日之前未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第六章民事再審管轄


    78如何確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申請再審案件的管轄法院?

    79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堅持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原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80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以原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為由,越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再審?

    81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后,能否再向作出駁回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82當事人申請再審,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可否指令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83基層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當事人申請再審,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后,發回基層人民法院重審,重審后,當事人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能否指令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84上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裁判裁定再審后,可否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再審?

    85原審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作出判決后,上級人民法院可否依職權啟動再審并且指令其進行再審?

    86上級人民法院基于原審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而裁定再審,可否將該案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87實踐中哪些案件更適合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88人民檢察院以生效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而提請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應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89人民檢察院以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提起抗訴,上級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裁定再審,可否指令再審?

    90原審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作出原判決,人民檢察院以原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法院可否指令再審?

    91案外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人民檢察院能否以原判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事由提起抗訴?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能否指令再審?

    92原審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能否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93人民檢察院抗訴后,上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并指令原審法院重審后,當事人能否對原審法院的再審判決申請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再次指令原審法院審理?

    第七章民事再審受理


    94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是否只能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95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收到再審申請后如何處理?

    96當事人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97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被裁定再審,再審期間對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98一審裁判作出后,當事人未上訴,裁判生效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99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判,被上訴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00一審裁判作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后基于一定的原因被二審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對該裁定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01一審裁判后,當事人提起上訴后又撤回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準予撤回上訴,當事人對該裁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102一審裁判后,當事人提起上訴,后基于一定的原因被二審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當事人分別對一審生效裁判和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同時向二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如何處理?

    103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后,被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予受理?

    10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或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申請再審人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105駁回再審申請后當事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以不同理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106判決生效6個月后當事人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107當事人不服生效裁判以寫舉報信等方式主張救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08當事人再審申請書中有人身攻擊的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09當事人以法官欠缺相關專業知識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10當事人在申請再審書中未明確寫清具體的再審事由,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111另案生效裁判是本案審理的依據,現另案已被發回重審但尚未審結。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以“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為事由對本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12當事人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113當事人對駁回起訴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否裁定再審?
    114當事人對再審裁判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115當事人對按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裁定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16當事人對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17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對民事判決部分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18當事人對一審生效裁判被裁定再審的案件申請再審,是否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

    119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如何確定,以何時作為起算點?
    120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何確定申請再審之時日?

    121當事人在原審判決生效6個月后申請再審,而遞交的再審申請書倒簽日期,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22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6個月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符合怎樣的條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123 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在《民事訴訟法》修訂實施之后,如何確定申請再審的期限?

    124人民檢察院對哪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25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調解書提出抗訴,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126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人民檢察院又以同一事由就下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第八章民事再審審查

    127審查再審申請的合議庭是否可以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

    128上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后,審查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否應當通知當事人?

    129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再審申請的審查,是圍繞再審事由進行審查,還是對原審裁判進行全面審查?

    130再審審查的方式主要有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再審申請材料、調卷審查以及詢問等,幾種審查方式的適用有無先后次序?聽證能否成為一種審查方式?

    131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詢問當事人?詢問所確認的事實在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是否可以直接作為定案依據?
    132徑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適用情形主要有哪些?

    133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時,哪些案件可以適用聽證程序?
    134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時如何適用聽證程序?

    135人民法院在案件再審審查過程中需要當事人補充案件材料的形式有哪些?

    136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后,發現再審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需要補充的,如何計算再審審查審限?
    137在再審審查階段中,何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詢問?
    138當事人不愿參加詢問,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39人民法院在審查再審申請過程中,對方當事人也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40在審查再審申請過程中,申請再審人能否撤回再審申請?

    141在案件審查期間,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142在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中,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終結審查?

    143在再審審查過程中,當事人死亡或終止,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44在再審審查階段,再審申請人死亡或終止,又沒有權利繼受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45當事人在再審審查階段以發現新證據為由,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準許?

    146再審申請人以有新的證據為由申請再審,但明顯不屬《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情形,是否應當組織詢問?
    147在再審審查階段,再審申請人能否變更或增加再審事由?

    148再審申請人在詢問中有拒絕回答問題、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等不配合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的行為,人民法院可否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149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且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否直接經審理后作出再審裁判?

    150在再審審查中,如存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無法通知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告送達方式將受理案件通知書等材料送達?

    151經再審審查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書應向哪些當事人送達?

    152再審審查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如無法取得被申請人的有效聯系方式,應當如何送達?

    153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決定再審案件中止執行以及例外情形?

    154再審審查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55人民法院在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56判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轉讓給他方,人民檢察院根據權利承受方的申請而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第九章民事再審審理


    157再審程序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一定要參加到再審訴訟中來?

    158再審申請人在再審程序中申請撤回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59按一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一審原告能否申請撤回起訴?

    160在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61在再審案件審理中,被申請人注銷后,人民法院能否裁定終結再審訴訟?

    162對于撤回上訴處理的案件裁定再審后,再審法院適用何種程序審理?

    163原審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接受指定再審的異地人民法院能否將該案發回重審?

    164再審審理中發現審查認定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裁定不正確,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65和解撤訴的案件,是否一定要在裁定書上載明“恢復原判決執行”?
    166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進行再審?

    167依職權啟動的再審程序中的當事人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168人民檢察院以自己調查取證獲得的新證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第十章檢察監督的辦理


    169人民檢察院在民事監督程序中享有哪些權力?

    170人民檢察院在民事監督程序中承擔哪些義務?
    171 2012年《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監督的規定發生了什么變化?

    172人民檢察院可否通過糾正違法通知的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173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否仍然堅持事后監督的原則?
    174人民檢察院通過哪些途徑可以發現民事案件需要監督的?

    17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案件進行法律監督,是檢察官個人監督還是集體監督?

    176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案件進行監督,檢察監督案件的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177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其應向哪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178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179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向其申請監督,是否都應當受理?

    180當事人對一審民事判決、裁定,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人民檢察院應否一律不予受理?

    181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監督的,是否應當一律受理?

    182上級人民檢察院可否將自己承辦的檢察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183人民檢察院審查當事人向其申請監督的民事案件,應當圍繞什么內容來進行?

    184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向其申請監督的民事案件審查終結后,可作何種決定?

    185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向其申請監督的民事案件應當在多長期限內審查終結?

    186人民檢察院審查當事人向其申請監督的民事案件可否組織當事人聽證?
    187對于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是否有權進行調查取證?

    188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當事人向其申請監督的民事案件中,遇到哪些情形時可以終止審查?
    189再審檢察建議與抗訴之間有何區別?

    190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就哪些情形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191人民檢察院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請再審是否合適?

    192《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申請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有無程序上的限制?
    193當事人申請抗訴應當符合的條件是什么?

    194當事人在一審判決、裁定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上訴救濟程序而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其正當理由是指什么?

    195當事人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和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的,應如何處理?

    196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當事人申請抗訴和檢察建議期間能否作和解工作?

    197人民檢察院在審查當事人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時,哪些案件是應當重點和解的?

    198人民檢察院向當事人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時,可否建議當事人和解?

    199當事人在人民檢察院審查申請抗訴和檢察建議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檢察院可否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確認和解協議并制作成調解書?

    200在人民檢察院審查申請抗訴和檢察建議期間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如何處理?

    201人民檢察院收到當事人抗訴或檢察建議申請,應在何時予以受理?

    202當事人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是否受6個月期限的限制?

    203抗訴書是由人民檢察院還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

    204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后,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205人民檢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抗訴是否有次數的限制?

    206當事人沒有申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能否主動提起抗訴?

    207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后,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撤回抗訴?

    208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范圍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 抗訴與檢察建議的審查


    209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進行審查,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

    210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進行審查,由誰來審查?

    211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審查材料包括哪些?

    212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進行形式審查的內容是什么?

    213人民檢察院對解除婚姻關系的生效判決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214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哪些抗訴案件,可商請撤回抗訴,或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終結審查?
    215人民法院對民事抗訴案件是否一律提審?

    216人民法院對民事抗訴案件哪些情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17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書中的抗訴事由與引用的法律依據不一致,如何確定再審審級?

    218人民法院對民事抗訴案件裁定再審,是否一律中止執行?

    219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前,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220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如何辦理?

    221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建議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222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標準和人民法院采納檢察建議的標準是否同一?

    223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必須裁定再審?

    224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不準或不正確,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第十二章抗訴案件的審理


    225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抗訴案件裁定再審后,再審審理時如何確定審理范圍?

    226申請抗訴的當事人在再審審理中對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的事由或請求事項進行了補充,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將此納入再審審理范圍?

    227人民檢察院抗訴后,對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其提出的具體再審請求應否納入審理范圍?

    228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抗訴案件過程中能否調取檢察副卷?
    229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抗訴案件,是否可以不組成合議庭進行?

    230人民法院再審抗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如何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231當事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能否申請回避?應如何處理?

    232人民法院再審抗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派出的出庭人員在法庭上履行什么職責?

    233人民法院審理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再審庭審中可否積極發言參與辯論?

    234人民檢察院調取的證據能否作為抗訴再審中的訴訟證據?

    235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調查取得的證據,是否應當在庭審中質證?

    236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出席再審庭審的檢察人員對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如何進行出示和說明?

    237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抗訴再審案件,是否應一律開庭審理?

    238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裁定再審后,出現哪些情形時可以終結再審程序?

    239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一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中能否行使撤訴權?

    240人民法院應當注重對哪些抗訴案件進行調解?

    241再審時,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一方當事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242再審時,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一方當事人系個人且已去向不明,系法人且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已登記注銷,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243如何解決抗訴案件法律文書難以送達的問題?

    244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事由與當事人申請再審事由相同的,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裁定維持原判?

    245當事人申請再審后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該裁定對于接受抗訴案件審理的法院審理該案有何影響?

    246上級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申請再審后,人民檢察院抗訴或依職權再審的案件,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對原駁回申請再審的裁定是否一律撤銷?

    247上級人民法院指令或指定抗訴案件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應何時立案和審結?

    第十三章民事再審效力


    248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再審后是否必須進行改判?

    249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后,哪些情形不得改判?

    250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再審的人民法院在哪些情況下應當依法對原裁判進行改判?

    251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重審后是否應當進行改判?

    252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再審的案件,經重新審理后,是否必須改判?

    253當事人以上級人民法院受理其申請再審為由提出中止執行,執行法院可否中止執行?

    254下級人民檢察院以業經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通知執行人民法院停止原生效判決的執行,執行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中止執行?

    255當事人申請再審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當事人拒絕領取再審審查的裁定書,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56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四章民事再審文書


    257按原審地位列明的當事人在再審審查程序中發表的意見,在再審裁定書中是否應寫明?

    258當事人對二審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進入再審程序,其裁定書主文應當如何表述?

    259再審審查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為出具調解書而作出提審裁定,該裁定書中如何引用法條?

    260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等內容裁定再審的,其裁定書應如何表述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61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審查后,作出的裁定書應如何歸納被申請人意見?

    262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審查后,所作出的裁定書是否要載明原審查明的事實?
    263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審查后,所作出的裁定書應當由誰署名?
    264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裁定書應如何表述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

    265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裁定書表述案件來源、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意見部分應注意哪些問題?

    266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裁定書表述本院審查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應注意哪些問題?

    267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裁定書應注意的技術性要求有哪些?

    268接受民事抗訴案件的人民法院承辦法官進行審查后,審查報告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269人民法院就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定應當由誰署名?
    270制作再審判決書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附錄一:相關鏈接法條
    附錄二:法律、司法解釋、法院相關規定及檢察院相關規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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