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法,所規范的社會關系大致為兩類:經濟生活關系和家庭生活關系。與此相應,民法規范也大別為兩類:財產法和身份法。親屬法屬于純粹的身份法。受蘇聯民法立法和理論的影響,以及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家庭經濟職能的喪失,民法理論認為家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因而否認親屬關系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否認親屬法屬于民法的組成部分,并改稱“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家庭的經濟職能日益增強,認為家庭生活與經濟生活無關的舊理論最終被拋棄。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適時地將親屬關系納入民法調整范圍,規定了調整親屬關系的若干基本規則。特以民法通則上述規定和現行婚姻法、收養法規定為基礎,設立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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