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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鹿特丹規則
    編號:60092
    書名:鹿特丹規則
    作者:(美)斯特利等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14年6月
    入庫時間:2014-6-27
    定價: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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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鹿特丹規則》的簡介與歷史背景1.001
    A. 統一性1.008
    B. 《鹿特丹規則》的實用主義目標1.015
    1. 滿足業界的商業需求1.016
    2. 法律的更新與現代化1.019
    3. 調整范圍更廣1.022
    4. 公約的演進1.027
    C. 以前的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1.032
    1. 19世紀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規制1.033
    2.《海牙規則》1.035
    3.《維斯比修正案》1.036
    4. 《漢堡規則》1.042
    D. 國際海事委員會開展的《鹿特丹規則》先期工作1.047
    E. 貿法會開展的《鹿特丹規則》磋商工作1.055
    1. 《公約草案》的一讀工作1.057
    2. 《公約草案》的二讀工作1.059
    3. 《公約草案》的三讀工作1.065
    F. 《鹿特丹規則》最終通過1.067

    第二章適用范圍2.001
    A.從《海牙規則》到《維斯比規則》再到

    《漢堡規則》:單證方法和合同方法的發展2.003
    B. “運輸方式”的引入2.010
    C.單證、合同和運輸方法的優勢與不足2.012
    1.單證方法2.013
    2.合同方法2.014
    3.運輸方式2.016

    段落編碼頁碼
    D.《鹿特丹規則》綜合運用單證、合同和運輸方式2.020
    E.一般適用范圍:合同方法下的廣泛覆蓋2.023
    1.合同方法2.024
    2.國際性要求2.035
    3.與締約國存在關聯2.041
    F.使用單證和運輸方法限制適用范圍:一般規則
    的除外情形和除外情形的若干例外2.045
    1.租船合同的除外適用2.047
    2.定義班輪運輸與非班輪運輸2.053
    3.除外交易中第三方的地位2.055
    G.當事人國籍或船籍2.058
    第三章電子商務的概念與電子運輸記錄3.001
    A.功能對等3.002
    1.起源3.003
    2.兩種方法3.004
    3.電子單證與紙質單證的等同方法3.008
    4.權利轉讓方法3.014
    B.電子通信的一般規定3.017
    1.《鹿特丹規則》的規定3.018
    2.其他相關的一般規定3.023
    C.電子運輸記錄3.028
    1.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和效力3.028
    2.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程序3.033
    3.可轉讓運輸單證或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
    替換3.041
    第四章多式聯運的若干問題4.001
    A.由“港到港”到“門到門”4.001
    1.先前的海上運輸公約4.001
    2.貿法會的協商4.004
    3.最終文本4.006
    運輸合同與“海運+其他”4.006
    段落編碼頁碼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4.008
    B.最小網狀責任原則4.010
    1.網狀責任制與統一責任制4.010
    2.最小網狀責任制與公約間的沖突4.013
    3.最終稿:假設合同的模式4.017
    C.實踐中的最小網狀責任制度4.018
    1.僅適用于“確定地點的損失”4.019
    2.“假設合同”法4.021
    3.國際文書4.022
    4.調整承運人責任、責任限制和時效的強制
    性規定4.024
    D.海運履約方和非海運履約方4.025
    1.早期草案對履約方的寬泛規定4.026
    2.海運履約方和非海運履約方之間的區別4.028
    E.為避免公約間沖突的額外保障4.031
    1.引言4.031
    2.與航空運輸國際公約之間的沖突4.034
    3.與公路運輸國際公約之間的沖突4.039
    4.與《國際鐵路運輸公約》之間的沖突4.043
    5.與《內河貨物運輸合同布達佩斯公約》的沖突4.044
    第五章承運人的責任5.001
    A.承運人在《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和
    《漢堡規則》下的責任5.003
    B.承運人的義務5.007
    1.履行合同的義務5.008
    2.普遍適用的義務5.015
    3.海運區段的特定義務5.020
    4.承運人的責任期間5.024
    “門到門”期間5.025
    接收貨物——承運人責任期間的開始5.026
    交付——承運人責任期間的終止5.029
    5.承運人義務的例外5.033
    段落編碼頁碼
    FIO條款5.034
    危險貨物5.038
    共同海損犧牲5.040
    C.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責任5.042
    1.第17條的基本政策5.043
    除外風險的傳統清單5.044
    免責與推定之爭5.046
    2.第17條的結構5.049
    3.第17條第1款——索賠人初步證明其案件成立5.057
    4.第17條第2款——承運人舉證證明沒有過錯5.065
    5.第17第第3款——抗辯理由清單5.072
    航海過失5.076
    火災5.078
    救助5.082
    托運人的行為5.083
    托運人的義務5.085
    危險貨物和共同海損5.086
    6.第17條第4款——推翻承運人的抗辯理由5.088
    7.第17條第5款——對不適航的處理5.091
    8.第17條第6款——多種原因案件中的責任分攤5.100
    D.對遲延交付的責任5.110
    1.《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及
    《漢堡規則》下對遲延的責任5.112
    2.《鹿特丹規則》的關注焦點:經濟損失/間接損害5.114
    3.《鹿特丹規則》中遲延交付規定的演變過程5.116
    4.承運人根據第21條應承擔的遲延交付責任5.119
    E.艙面貨5.124
    1.《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及
    《漢堡規則》下的艙面載貨5.125
    2.《鹿特丹規則》下的艙面載貨5.128
    3.承運人對艙面貨的責任5.133
    F.履約方5.139
    1.履約方的定義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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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運人以外的人5.145
    履行或承諾履行5.146
    承運人的義務5.148
    為承運人行事5.150
    2.雇員作為履約方5.152
    3.海運履約方5.156
    港到港間的作業5.157
    內陸承運人5.160
    4.海運履約方的義務和責任5.163
    5.轉承責任5.171
    承運人對履約方的轉承責任5.172
    海運履約方的轉承責任5.178
    6.公約所規定的抗辯理由和責任限制的擴大適用5.179
    歷史發展5.180
    《鹿特丹規則》下的自動“喜馬拉雅保護”5.186
    第4條對承運人的保護5.188
    第4條對第三方的保護5.190
    第4條對非海運履約方的排除5.192
    第4條對托運人的保護5.194
    合同對承運人義務或者責任限額的調整5.195
    G.關于通知的規定5.196
    1.《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及
    《漢堡規則》關于通知的規定5.197
    2.《鹿特丹規則》關于通知的規定5.202
    明顯損害的通知5.203
    不明顯損害的通知5.204
    推定的效力5.205
    聯合檢查5.206
    因遲延交付造成損失的通知5.207
    履約方5.208
    合理的便利5.209
    H.損失的計算5.210
    I.責任限制5.217
    段落編碼頁碼
    1.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責任限額5.218
    以件或單位為基礎的限額5.221
    以重量為基礎的限額5.227
    以件/單位為基礎的限額與以重量為基礎的
    限額之間的相互關系5.229
    聲明了更高的價值5.230
    2.遲延交付的責任限額5.233
    3.限額標準5.235
    以件/單位和重量為基礎的限額的標準5.236
    以件/單位為基礎的限額與以重量為基礎的
    限額之間的關系5.240
    遲延交付的限額標準5.244
    對可以確定發生區段的損害的網狀責任制5.245
    發生區段不能確定的損害5.247
    4.責任限制的打破5.249
    舉證責任5.251
    本人的過錯5.252
    故意或輕率的行為5.255
    遲延交付案件中的故意或輕率行為5.256
    繞航5.257
    5.《鹿特丹規則》規定的責任限制與賠償責任

    總限制之間的關系5.259
    第六章托運人的義務6.001
    A.托運人的一般性義務6.003
    1.托運人將貨物交付運輸的義務6.004
    交付貨物的一般性義務6.005
    集裝箱貨6.007
    2. FIO條款下的各種行為6.008
    3.托運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義務6.010
    B.托運人的責任基礎6.017
    1.托運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違反義務:

    第30條第1款6.018
    2.托運人對其作為或者不作為負責的其他方6.020
    段落編碼頁碼
    3.滅失或者損壞6.023
    承運人所遭受的滅失或者損壞6.023
    遲延引起的滅失或者損壞6.024
    4.過錯責任作為一般原則:第30條第2款6.029
    5.多重原因6.032
    C.提供擬定合同事項所需信息的義務6.033
    1.有關提供準確信息義務的責任基礎6.033
    2.擬定合同事項所需要的信息6.034
    3.保證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6.038
    4.托運人的嚴重誤述6.042
    D.危險貨物6.043
    1.介紹6.044
    2.“危險貨物”6.049
    3.危險貨條款所適用的情形6.053
    4.第32條規定的義務6.056
    告知貨物的危險性質或特性的義務6.057
    給危險貨物做出標志和標識的義務6.058
    因果關系6.060
    E.單證托運人的責任6.062
    F.托運人義務一章的實際影響6.068
    第七章運輸單證7.001
    A.術語7.002
    1.運輸單證和電子運輸記錄7.003
    2.可轉讓、不可轉讓單證和記錄7.010
    B.承運人簽發單證、記錄的義務7.015
    1.界定承運人義務的條件7.015
    2.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7.018
    3.單證和記錄的種類7.019
    C.單證或收據簽發給何人7.021
    D.合同事項7.024
    1.由托運人提供的貨物信息7.026
    2.承運人提供的信息7.030
    段落編碼頁碼
    貨物外表狀況7.031
    承運人的名稱和地址7.035
    日期7.037
    正本份數7.038
    3.選擇性信息7.040
    收貨人7.041
    船舶7.042
    收貨、裝貨、卸貨、交貨的地點或港口7.043
    E.承運人的識別7.044
    1.一般規則7.045
    2.合同事項7.048
    3.合同事項中未載明任何人為承運人7.049
    對登記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推定7.051
    訴訟時效7.056
    F.簽名7.057
    1.運輸單證上的簽名7.058
    2.電子運輸記錄上的簽名7.059
    G.合同事項不完備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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