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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犯罪的司法認定與證據適用
    編號:60567
    書名:挪用公款犯罪的司法認定與證據適用
    作者:上官春光等著
    出版社:中國檢察
    出版時間:2014年7月
    入庫時間:2014-8-20
    定價:62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
    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
    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構成本罪需要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款的
    占有使用收益權。犯罪對象限于公款,即公共財產中呈貨幣或者有價*形態
    的那一部分,具體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及客戶置放金融機構的資
    金、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貨幣資金以及由國家
    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貨幣。
    支票、股票、國庫券等有價*,直接代表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形式的貨
    幣財產,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根據刑法第384條第2款的規定,挪用
    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現款或者物資歸個人使用
    的,則應按本罪從重處罰。依此規定,挪用公款罪的對象不限于公款,還包括
    特定公物。但除上述特定公物以外的一般公物,不屬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
    對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蕾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超過3個
    月不歸還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具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
    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權或者職務的便利條件。這既包括行為人直
    接經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條件,也包括行為人因其職務關系而具有的調撥、支
    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條件。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4月28日通過的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
    使用的;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
    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3.挪用公款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三種:
    (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進行非法活動,即挪用公款歸個人
    使用,進行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犯罪活動和一般違

    圖書目錄

    上編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認定
    中編 挪用公款案件的證據適用
    下編 挪用公款罪案例及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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