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2114
- 書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裁判思路/房地產法律實務系列
- 作者:王林清等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4年12月
- 入庫時間:2015-1-5
- 定價:7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的特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問題直接來自司法實務第一線。本書歸納整理的問題幾百個,幾乎都是作者在審判過程中留意收集的,也有在地方法院調研過程中發現的,還有在地方法院上報材料中反映出來的。這些問題切切實實都是法官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裁判中需要解決的疑難問題,有很強的針對性。
二是選取的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本書選取的案例均是來源于審判過程中真實案例的加工和提取,對每一個案例,除了提煉該案例及適用同類案例的核心裁判規則外,還對規則進行了解析,并且通過對裁判過程的闡述形成裁判思路從而呈現給讀者。
三是寫作體例遵循重點與類型化結合。本書并非從合同章節角度入手泛泛而談建設工程合同,而是從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常見的爭點、焦點、難點入手分為主體、效力、工期、價款、優先權、質量等十多種糾紛類型進行重點闡述。通過這種類型化研究,將復雜問題各個擊破,讀者一目了然。
圖書目錄
第一章合同主體糾紛 /
第一節發包與承包 /
一、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如何認定 /
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如何認定 /
第二節轉包與分包 /
一、轉包工程的形態有哪些 /
二、轉包工程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
三、發包人主張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簽訂的轉包合同無效,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
四、工程轉包情況下,發包人應當與誰結算工程價款 /
五、工程轉包情況下,發包人與轉包人應按什么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
六、工程轉包情況下,轉包人(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利息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
七、工程轉包情況下,轉包人(承包人)主張停、窩工損失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
八、工程轉包情況下,轉包人(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
九、工程轉包情況下,轉包人(承包人)主張管理費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
十、工程轉包情況下,轉包人(承包人)主張甩項工程配合費能否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支持 /
十一、分包工程的形態有哪些 /
十二、違法分包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哪些 /
十三、什么是勞務分包 /
十四、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有何區別 /
十五、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十六、總包人是個人的,其與分包人訂立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
十七、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工程款以建設單位對總包單位付款為前提的,該約定是否有效 /
十八、分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在整體工程之前完工,其能否在工程整體竣工驗收之前主張工程價款 /
十九、勞務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能否直接向發包人(業主)追索工
程款 /
二十、指定分包工程的法律責任應由哪一方承擔 /
二十一、內部承包與轉包如何區別認定 /
二十二、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分包”的性質如何認定 /
二十三、在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等多份合同并存的情況下,是所有合同全部無效,還是部分合同無效 /
二十四、分包合同無效,雙方自行達成的結算協議是否有效 /
第三節掛靠與代建 /
一、建筑行業掛靠經營行為如何界定 /
二、轉包與掛靠如何區別認定 /
三、建筑行業掛靠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
四、建筑行業掛靠責任如何認定 /
五、委托代建合同中委托人應否對代建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
第四節實際施工人 /
一、實際施工人的內涵如何界定 /
二、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就工程價款簽署的結算協議,能否作為支付工程欠款的依據 /
三、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施工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是否受該仲裁條款制約 /
四、發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資質的情形,發包人與承包人、承包人與
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
五、實際施工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構成及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如何認定 /
六、針對實際施工人,發包人的責任性質如何認定 /
規則1【主體資格】不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不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無權依據《建設工程合同解釋》第26條第2款之規定主張權利。 /
規則2【共同發包人】以原發包人的資質證書重新設立的企業與名稱變更后的發包人視為共同發包人。 /
規則3【承包與掛靠】建筑企業采取措施、分派人員直接參與工程施工、對外直接向發包人承擔合同上的權利和義務,應認定為內部承包而非掛靠。 /
規則4【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應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承包人,司法實踐中不宜作擴大解釋。 /
規則5【內設非法人機構】形式上表現為法人與其下設非法人機構的關系,實質卻為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與個人出借資質的關系,對外債務非法人機構和該法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
規則6【合同相對性】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即使存在多次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亦應堅持合同相對性原理,有特別規定的情形才準許突破。 /
第二章合同效力糾紛 /
第一節工程招標與“黑白合同” /
一、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的,其效力如何認定 /
二、涉及企業商業秘密能否成為認定工程屬于不適宜進行招標項目的依據 /
三、在履行法定招標投標程序之前,招標人與投標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四、建設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與處理 /
五、如何準確認定和正確把握涉及“黑白合同”案件的執法尺度 /
六、如何認定備案合同與未備案合同的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 /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的“備案的中標合同”應當如何理解 /
八、如何判斷另行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建設施工合同構成“實質性內容不一致” /
九、在備案合同之外,當事人又簽訂實質性內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備案,是否存在“黑合同” /
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讓利承諾書的效力如何認定 /
十一、當事人就同一工程簽訂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如兩份合同工程價款、工程質量與工程期限等主要內容無實質性差別,是否必然導致非中標合同無效 /
第二節合同效力分析 /
一、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沒有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
二、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超越資質等級的,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
三、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借用施工資質的,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
四、發包人明知實際施工人無資質或故意追求借用資質的情形,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承包人與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
五、對于沒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能否適用合同效力補正 /
六、建設工程欠缺應具有的許可施工的手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墊資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
八、建設工程合同中對于墊資的利息如何處理 /
九、低于建設工程成本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
十、建筑物所有人依據合同約定對建筑工程總承包人應付工程款不承擔責任的,是否應予支持 /
十一、發包方與施工方另行約定工程未達到魯班獎、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是否有效 /
十二、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
第三節合同無效后的處理 /
一、當事人能否請求繼續履行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定為無效的,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
三、民事制裁措施在施工合同中應當如何適用 /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過錯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
規則7【備案的中標合同】不同版本的建設工程合同存在爭議時,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
規則8【黑白合同】對“黑白合同”的認定與處理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應區分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具體認定“黑白合同”的效力,“白合同”并不具有當然的優先于“黑合同”的效力。 /
規則9【資質等級】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簽訂后設計圖紙完全交付前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并不影響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效力。 /
規則10【整體無效】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各種勞務承包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確認為無效合同,那么該承包合同作為一個整體歸于無效,效力追及合同的全部條款,因此合同的全部條款不具任何合同效力,合同當事人因此不再受其約束。 /
規則11【司法制裁】行政處罰不能成為工程轉包人豁免司法制裁的依據。 /
規則12【管理費收繳】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施工合同中“管理費”的收繳對象必須是已經取得的違法所得,且不能因為適用懲罰措施而導致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 /
第三章工期糾紛 /
第一節開工日期 /
一、承包人實際推遲開工的原因主要有哪些方面 /
二、司法實務中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的開工日期 /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對工期起算有無影響 /
四、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應當如何處理 /
第二節竣工日期 /
一、司法實務中如何確定建設工程合同的竣工日期 /
二、是否可以以業主使用其中部分單項工程時間為整個工程竣工
日期 /
第三節工期順延及工期延誤 /
一、如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期順延權 /
二、實務中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
三、工期延誤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四、承包人逾期完工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
五、延期竣工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
第四節停工損失及工期索賠 /
一、如何認定合理的停工時間 /
二、承包人停工報告未附有發包人拖延付款的證據,是否屬于擅自
停工 /
三、停工、窩工爭議如何處理 /
四、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是否還應存在工期索賠 /
規則13【停工時間】停工時間不能簡單地以停工狀態的自然持續時間為準,而是應根據案件事實綜合確定一定的合理期間作為停工時間。 /
第四章價款糾紛 /
第一節工程價款的結算 /
一、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工程量發生變化的,如何確定工程價款 /
二、能否以監理單位與施工方之間的結算價作為認定工程款的依據 /
三、如何正確理解“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
四、存在多份合同的情形下工程總價款如何確定 /
五、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工程價款如何結算 /
六、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合同工程價款如何結算 /
七、未完工程的工程價款如何結算 /
八、工程變更后的工程價款如何結算 /
九、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變更的,如何確定工程價款 /
十、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變更的,如何確定工程價款 /
十一、合同固定價和材料損耗如何認定 /
十二、閉口價合同遇市場調整因素是否能重新審價確定造價 /
十三、第三人依據發包方委托對工程結算報告出具審核意見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
十四、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能否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
十五、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簽認的工程量月報表,能否可以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
十六、實際施工人同發包人已經就工程價款簽署結算協議的,該結算協議能否作為法院判決發包人支付工程欠款的依據 /
十七、農村建房施工合同房屋的造價如何確定 /
十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如何適用折價補償原則 /
十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折價補償還是按照過錯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