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2863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用版.2015最新版).18
- 作者:中國法制社編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5年3月
- 入庫時間:2015-3-26
- 定價:12
圖書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是與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法
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準則。我國的《婚姻法》從1950年頒布至今,經歷了1980年和
2001年兩次修改,現行有效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
《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條,主要規定了我國的基本婚姻制度、結婚的條件和程序、
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制度、離婚的處理原則、程序、條件及離婚后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責任等。在適用《婚姻法》時,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結婚的生效要件;無效婚姻制度;可撤銷
婚姻制度;夫妻財產制;離婚時過錯一方的損害賠償制度。
《婚姻法》主要用于解決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以下糾紛: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
婚姻無效糾紛、可撤銷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糾紛、夫妻財產關系糾紛、離婚糾紛、離婚財產
糾紛、探視子女糾紛、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撫養糾紛、贍養糾紛、監護權糾紛、家庭成員侵
害糾紛等。當產生以上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自己協商;二是到法院
訴訟,法院會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作出裁判。
為了確!痘橐龇ā返挠行┬幸约凹皶r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頒
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等重要司法文件,國務院頒布了《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發布了《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文件。本書有針對性地進行了遴選收錄,希望能夠對您處理婚姻法律問題有所幫助。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法地位】第二條【婚姻制度與原則】[計劃生育]第三條【婚姻法禁止的行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第四條【家庭關系】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自愿】第六條【法定婚齡】[晚婚晚育]第七條【禁止結婚】[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第八條【結婚登記】第九條【互為家庭成員】第十條【婚姻無效】第十一條【可撤銷婚姻】[脅迫][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平等】第十四條【夫妻姓名權】第十五條【夫妻雙方的自由】第十六條【計劃生育義務】第十七條【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知識產權的收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的平等處理權]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第二十條【夫妻扶養義務】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撫養費]第二十二條【子女的姓氏】第二十三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第二十四條【遺產繼承】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第二十六條【收養關系】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第二十八條【(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第二十九條【兄姐與弟妹之間的扶養義務】第三十條【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第三十二條【一方要求離婚的途徑、程序以及準予離婚的情形】[感情確已破裂][宣告失蹤]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第三十四條【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第三十五條【復婚】第三十六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處理】第三十七條【離婚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第三十八條【離婚后父母的探望權】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第四十條【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的夫妻共同債務】第四十二條【適當幫助】[一方生活困難]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第四十四條【遺棄家庭成員的救助措施】第四十五條【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構成犯罪的處理】第四十六條【無過錯方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四十七條【離婚時隱藏財產及偽造債務的處理】第四十八條【強制執行與協助執行】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準用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規定】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5日)第一條【家庭暴力】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三條【訴訟受理范圍的限制】第四條【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第五條【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起訴離婚】第六條【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財產繼承】第七條【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第八條【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處理】第九條【法院調解的適用】第十條【脅迫的定義】第十一條【簡易程序的適用】第十二條【訴訟時效的適用限制】第十三條【自始無效】第十四條【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第十五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第十六條【重婚導致婚姻無效時的財產處理】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權】第十八條【舉證責任】第十九條【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的處理】第二十條【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第二十一條【撫養費范圍】第二十二條【應準予離婚的條件】第二十三條【“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判斷】第二十四條【探望權糾紛的訴訟受理】第二十五條【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第二十六條【提請中止探望權的主體】第二十七條【生活困難】第二十八條【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第二十九條【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與限制】第三十條【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提起時間】第三十一條【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效】第三十二條【對拒不執行探望子女等裁判的強制執行】第三十三條【婚姻法的時間效力】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25日)第一條【同居關系的處理】第二條【無效婚姻的處理】第三條【離婚案件中,發現婚姻關系無效的處理】第四條【無效婚姻案件裁判文書的制作】第五條【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第六條【婚姻無效案件中當事人的地位】第七條【同一婚姻關系離婚和無效婚姻宣告的審理順序】第八條【協議離婚后的財產分割訴訟】第九條【協議離婚后的財產分割】第十條【彩禮返還的條件】第十一條【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范圍】第十二條【知識產權的收益】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的歸屬及計算方法】第十五條【投資性財產的分割】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分割】
第十七條【涉及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分割原則】第十八條【獨資企業財產分割】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歸屬】第二十條【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第二十一條【所有權未確定的房屋處理】第二十二條【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第二十三條【婚前個人債務】
第二十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的處理】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的解除與夫妻連帶清償責任】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死亡后的連帶清償責任】第二十七條【登記離婚后損害賠償訴請的提起】第二十八條【離婚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措施】第二十九條【本解釋適用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三)
(2011年8月9日)第一條【結婚登記瑕疵的處理】第二條【拒絕做親子鑒定的處理】第三條【不解除婚姻關系情形下能否主張子女撫養費】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第五條【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處理】第六條【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處理】第七條【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認定】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特殊情形】第九條【生育權糾紛】第十條【離婚時一方婚前貸款所購不動產的處理】第十一條【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處理】第十二條【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的處理】第十三條【對養老保險金的處理】第十四條【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第十五條【離婚時對尚未分割遺產的處理】第十六條【夫妻間借款的處理】第十七條【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認定】第十八條【離婚時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第十九條【本解釋的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
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節錄)
(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201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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