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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體系與構成
——修訂版代前言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孟德斯鳩
按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述,民法主要是調整商品交易關系的,而一個商品交易的完成,必須有三個制度為依托才能進行。這三個制度分別是:民事主體制度、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以一個最原始的交易行為——互易為例,甲以一只羊換乙五斤鹽。從民法角度,甲、乙要完成這一交易,要有兩個前提:一是甲、乙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要成為民法上的“人”(民事主體制度);二是甲、乙二人彼此承認對方對交換對象(羊與鹽)具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物權制度)。爾后,二人進行交易的過程,表現為一個動態的財產關系,成立互易合同并互為給付(債權制度)。交易完成的結果是形成一個新的物權關系,即甲擁有鹽的所有權,乙擁有羊的所有權。
民事主體、物權、債權制度,的確是民法上最重要的三大制度,它們構成了民法體系的基本骨架。其中,物權制度與債權制度合稱財產權制度。但是,民法又不僅限于調整商品交易關系,更重要的是,民事主體從事商品交易行為、行使財產權利的行為本身,也離不開人身權制度的支持與配合,故人身權亦屬民事權利范疇,并與財產權合稱民事權利。不過,人身權與財產權并非是截然分開的,如現代法上的繼承權,其內容表現為財產權,但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權而發生。而在現代法上,隨著智力成果等無形財產的日益重要,知識產權這種既有人身權內容又有財產權內容的民事權利,在民事權利體系中亦占有重要地位。
除民事主體制度與民事權利制度以外,民法上還有一些基本理論性或輔助性的制度,這樣才使得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權利成為可能。這些基本理論性或輔助性制度,包括民事行為與代理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等,也屬于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一般說來,民法典應包括總則、人身權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債權法(合同法、侵權行為法)、親屬法、繼承法等。而與此相對應,民法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民法總則基本理論,包括民法概念、調整對象、性質、任務、基本原則、淵源、效力、適用和解釋的基本理論;
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理論,包括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要素、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基本知識;
三、民事主體制度;
四、民事行為與代理及訴訟時效;
五、人身權制度;
六、物權制度;
七、債權制度(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
八、知識產權制度;
九、親屬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十、繼承制度。
民法理論博大精深,既具有嚴密的科學性,又具有強烈的實踐性,各個具體制度的內容盤根錯節,具有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明顯的嚴密體系。因而,學習民法,在掌握各個具體制度理論精髓之基礎上,務求貫通各項制度間的聯系,以前后結合,左右逢合,融會貫通,既能從體系上整體把握民法理論,又不乏對具體制度的探微見幽。否則,往往會只及一點,不及其余,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難免一鱗半爪,陷入自相矛盾之理解歧途。本書以專題形式講述民法的基本制度,正是建立在這一認識基礎之上的。
下面,我們以結構圖的形式,簡要展示民法體系下各制度的構成關系:
一、民事主體制度
民事主體自然人公民外國人 無國籍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民法通則)法 人企業法人公司企業法人 有限公司法人股份公司法人(公司法)非公司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城鎮集體 所有制企業條例等)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民法通則)其他組織法人分支機構合伙組織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其他合伙組織(民法通則)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
注:( )內為相應調整該制度的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下同。
二、民事權利體系
本書的任務,是結合司法考試的命題范圍與特點,以現行立法為對象,以56個專題為平臺,努力闡釋民法體系下的各項具體制度的具體內容,并高度重視各制度之間的內在關聯。這樣,當讀者置身于某一具體制度的精微之處,又不致迷失了自我,而是時刻能從體系上把握民法之經脈。事實上,本書56個專題所述內容是相當廣泛的,幾乎覆蓋了列入司法考試范圍的所有民商法規范。詳言之:
(一)以下33個立法文件全面被闡述和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簡稱《民法通則意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訴訟時效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區分所有權解釋》)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物業糾紛解釋》)
8.《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擔保法解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合同法解釋(一)》]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合同法解釋(二)》]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房屋租賃合同解釋》)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技術合同解釋》)
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建設工程合同解釋》)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旅游糾紛解釋》)
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買賣合同解釋》)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融資租賃合同解釋》)
2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等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簡稱《名譽權解答》)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交通事故賠償解釋》)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網絡侵權解釋》)
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繼承法意見》)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婚姻法解釋(一)》]
3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婚姻法解釋(二)》]
3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簡稱《婚姻法解釋(三)》]
(二)以下13個立法文件深度被闡述和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三)以下20個立法文件部分被闡述和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
(注:上列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共66項,在本書援引上述法條、司法解釋和詮釋法理時,一概用其簡稱。)
上述所謂“全面”被闡述和分析,是指該立法的所有主要內容全部被本書闡述和分析;“深度”被闡述和分析,是指該立法規定中與司法考試相關的重要知識點基本上被本書闡述和分析,本書未涉及的規定多屬與司法考試無關的內容;“部分”被闡述和分析,是指該立法規定中與司法考試相關的且與本書某一或某些專題相關的內容被本書闡述和分析,本書未涉及的規定盡管有些甚至很多與司法考試相關,但不在本書體系之列,故本書未予闡述和分析。不難看出,本書的內容,并不局限于傳統民法的內容,甚至也未嚴格遵守一般民法學教材的編寫體例,而是充分照顧到了司法考試等法律專業(職業)考試的特點,較好地實現了法學理論、立法規定、實例三位合一的應試教材的編寫要求。當然,這些特點并不影響本書成為一本民法入門教材。
從第九版開始,本書的“知識產權部分”由曹新川負責修訂。
是為前言。
李建偉
2002年7月初稿
2004年4月二修
2005年4月三修
2006年4月四修
2007年3月五修
2008年2月六修
2009年4月七修
2010年3月八修
2011年3月九修
2012年2月十修
2013年3月十一修
2014年3月十二修
2015年3月十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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