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收錄《侵權責任法》以及與其相關的核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共37件,其中法律10部,行政法規5部,司法解釋及司法文件15件,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7件,基本涵蓋了侵權訴訟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據。
不同效力級別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不同。如《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司法解釋施行后也可以作為裁判依據,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而司法文件、規范性文件等,則不能直接作為審判的依據。
本書以法律效力級別為依據進行分類,考慮到部分讀者習慣以內容主題查找文件,將本領域幾個主要方面涉及的相關文件總結如下:
產品侵權,以《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為核心依據;《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條文對具體侵權行為作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是食品藥品侵權領域的重要司法解釋。
交通事故損害,包括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水路交通事故以及航空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以《侵權責任法》第六章為核心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文也是重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五章對道路通行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作了詳細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賠償相關事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專門針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非常重要。鐵路交通事故,以《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為核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配套。航空事故,以《航空法》第九章為核心依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是本領域重要的部門規章。水路交通事故多涉及海事法院管轄,本書未予以收錄,如有需要可參見《海商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文件。
醫療損害侵權,以《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為核心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侵權責任法》公布后仍然有效,其有關醫療事故預防、處置、技術鑒定、賠償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仍在應用。
工傷損害賠償,雖然在《侵權責任法》中沒有明確體現,但在實踐中十分常見,《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等作了具體規定,《工傷認定辦法》是專門針對工傷認定作出詳細規定的規章。工傷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書以民事賠償為主,未收錄本司法解釋)。
網絡侵權責任,以《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為核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配套司法解釋。
侵害名譽權糾紛案件,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進行訴訟以及提出財產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以《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核心依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是本領域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釋。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該司法解釋是人身損害賠償領域主要的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基本涵蓋了該司法解釋前半部分關于侵權責任的內容,該司法解釋與《侵權責任法》不一致的地方應適用《侵權責任法》;該司法解釋后半部分關于賠償項目和標準的規定在實踐中仍有重要作用。
除上述內容外,本書還涉及環境污染侵權、旅游侵權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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