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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常用法律便攜速查系列
    編號:64731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常用法律便攜速查系列
    作者:法律法規中心編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15年7月
    入庫時間:2015-8-5
    定價:26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物權法》以及與其相關的核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共59件,其中法律24部,行政法規6部,司法解釋16件,部門規章13件,依據主題內容劃分為綜合、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四大部分;竞w了物權訴訟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據。
      不同效力級別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不同。如《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司法解釋施行后也可以作為裁判依據,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而司法文件、規范性文件等,則不能直接作為審判的依據。
      物權法的內容涵蓋面較廣,涉及的法律條文比較細碎,但是整體內容卻固定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類。據此,本書打破了“常用法律便攜速查系列”以法律效力等級進行一級分類的方式,改為以內容主題為依據進行一級分類,同內容下,則以法律效力級別為依據進行二級分類?紤]到本書內容分類較為寬泛,為便于讀者查閱,在此將法律關系及整體脈絡做如下梳理:
      所有權,以《物權法》第二編為核心法律依據,包括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等。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以《物權法》第五章為核心法律依據,其中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等有相應的規定;集體財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權和城鎮集體所有權,但在實際糾紛中農民集體所有權糾紛的比重更大一點,主要與之配套的法律依據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包括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動產和不動產,《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行政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體現了對個人房屋拆遷時的保護,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很重要。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以《物權法》第六章為核心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與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于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緊密相關。
      相鄰關系、共有,以《物權法》第七章、第八章,《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三條為核心法律依據;《婚姻法》、《繼承法》等部分條文對家庭成員中的共有做了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與《婚姻法》的規定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則規定的更為具體。
      用益物權,以《物權法》第三編為核心法律依據,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役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物權法》第十一章為核心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為本領域的特別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為配套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等具有參考意義。
      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物權法》第十二章為核心法律依據;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做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本領域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釋。
      宅基地使用權,以《物權法》第十三章為核心法律依據;可以參考的法律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及規范性文件《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以《物權法》第十四章為核心法律依據。
      擔保物權,分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物權法》第四編為主要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七節對擔保物權的申請、管轄、裁定與執行做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61條至第374條對擔保物權的訴訟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抵押權,以《物權法》第十六章,《擔保法》第三章為核心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關于抵押部分的解釋”為與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性規定;部門規章《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具有參考價值。
      質權、留置權,以《物權法》第十七章、第十八章,《擔保法》第四章、第五章為核心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關于質押部分的解釋”、“五、關于留置權部分的解釋”為與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性規定;部門規章《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等也可作參考(上述部門規章限于篇幅限制未能予以收錄)。
      需要注意的是,《物權法》中有不少內容與《擔保法》相沖突,二者不一致的地方,應當適用《物權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61條至第374條的規定如有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不一致的,也應適用前者。

    圖書目錄

    一、綜合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8.27修正)


    2.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7.29修訂)


    二、所有權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2001.4.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節錄)(1985.4.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節錄)(2012.12.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節錄)(2013.6.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節錄)(2013.12.1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節錄)(2013.6.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節錄)(2015.4.2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節錄)(1994.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節錄)(1999.8.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節錄)(2006.8.27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節錄)(1992.11.7)

    2.行政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1.21)

    物業管理條例(2007.8.26修訂)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4.1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1994.6.2)

    3.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5.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5.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節錄)(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錄)(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節錄)(2011.8.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0.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8.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3.26)

    4.部門規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6.3)

    土地登記辦法(2007.12.30)

    房屋登記辦法(2008.2.15)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2010.5.24)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2011.1.25修正)

    機動車登記規定(2012.9.12修正)


    三、用益物權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節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節錄)(2010.10.28修訂)

    2.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5.19)

    3.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6.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7.29)

    4.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12.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1.19)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10.12.3修正)


    四、擔保物權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2012.8.31修正)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錄)(2015.1.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3.4.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08.12.1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1998.9.3)

    3.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2007.10.17)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2002.2.20)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01.8.15修正)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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