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這是繼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來,對刑法的又一次重要修改。我國刑法自1997年修訂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情況的變化,及時對刑法相關規定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到刑法修正案(九)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共通過1個修改刑法的決定和9個刑法修正案。此外,還作出了13個對刑法有關規定的解釋。
這次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針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經有關部門反復溝通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刑法修正案(九)共52條,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的基礎上,進一步取消了9個罪名的死刑;完善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規定,使其條件和程序更為嚴格。
二是,完善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規定,嚴密法網,加大懲治力度。如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規定財產刑;增加規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犯罪等;對為實施恐怖活動犯罪進行準備的行為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等。
三是,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保護范圍;修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加大懲處力度;增加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犯罪等。
四是,完善懲處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犯罪;增加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犯罪等。
五是,完善懲治腐敗犯罪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完善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規定可以由人民法院決定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處力度;增加為利用影響力而行賄的犯罪。
六是,完善懲治失信、背信行為的刑法規定。增加對擾亂考試秩序犯罪的專門規定,對組織考試作弊、幫助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試題答案、代替他人考試、讓他人代替考試等行為作出規定;增加虛假訴訟罪;修改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增加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增加買賣身份證件的行為,增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身份證件的行為等。
七是,完善其他方面的刑法規定。增加危險駕駛的情形;修改綁架罪規定;完善搶奪罪規定,將多次搶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修改完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規定;增加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案件信息的犯罪;修改完善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規定等。
為了深入宣傳、學習和貫徹刑法修正案(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與刑法修改的同志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釋解與適用》一書。本書結合草案起草、修改、研究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對修正案逐條進行了釋解。在內容的具體編排上,每一條提煉出“修改主旨”,以便于讀者對修改的內容有一個整體的把握;而后概括修改的主要內容,并對修改的立法理由,條文的歷史沿革以及修改后條文規定的含義和某些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作了詳細介紹和闡述,為讀者理解和適用刑法修正案(九)提供參考和幫助。因時間和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有不妥之處,敬請讀者指正。
作 者
二〇一五年九月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