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66522
- 書名: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民法
- 作者:劉東根主編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5年11月
- 入庫時間:2015-12-20
- 定價:48元

- 特價:33.6元,70折,省14.4元!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體
通過核心考點提示、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和強化模擬題五位一體,全面闡述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條、知識點,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書編寫模式和內容的三大特點:
。ㄒ唬┓l、司法解釋完美穿插
本書以司法考試大綱規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為依據,將屬于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都列在一起,并將相關的司法解釋列在主法條之后,這樣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來也非常方便,這不僅符合司法考試的命題特點,也提高了復習的效率。
。ǘ┟}題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書在對歷年試題分析和展示的基礎上,對重要法條的一個或者多個考點進行全面、深度解析,讓考生準確地掌握法條所涉及到的知識點可以從哪些方面命題,哪些考點以前考過,哪些考點還沒有考過,每個命題題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記憶還是需要理論解析),從而提高復習的實戰性和針對性。
。ㄈ┠M題檢驗、鞏固學習效果
參照司法考試試題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的有針對性的演練,檢驗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識點,同時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第1~8條)
第2條【本法調整對象】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9~35條)
第10條【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11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12條【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13條【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14條【法定代理人】
第15條【公民的住所】
第18條【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
責任】
第20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21條【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第22條【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23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24條【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25條【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
返還】
第32條【合伙財產】
第34條【合伙的內部關系】
第35條【合伙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法人(第36~53條)
第36條【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
和行為能力】
第39條【法人的住所】
第43條【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
第48條【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
第49條【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第54~
70條)
第54條【民事法律行為】
第55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
第56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
第57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58條【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59條【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60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
第61條【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
法律后果】
第62條【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63條【代理權】
第64條【代理的種類】
第66條【無權代理】
第67條【違法代理】
第68條【轉委托】
第69條【委托代理的終止】
第五章民事權利(第71~105條)
第86條【按份之債】
第87條【連帶之債】
第88條【合同的履行】
第92條【不當得利】
第93條【無因管理】
第100條【肖像權】
第六章民事責任(第106~134條)
第109條【因保護公益受損時的賠償
和補償】
第134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訴訟時效(第135~141條)
第135條【普通訴訟時效】
第136條【短期訴訟時效】
第137條【長期訴訟時效】
第138條【自愿履行不受訴訟時效
限制】
第139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140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141條【特殊規定】
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142~150條)
第九章附則(第151~156條)
第154條【期間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總則(第1~38條)
第一章基本原則(第1~8條)
第5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9~31條)
第9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第15條【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的
區分】
第23條【動產交付對物權變動的
效力】
第24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
物權的登記】
第28條【基于公法行為導致的物權
變動】
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導致
的物權變動】
第30條【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
消滅物權】
第31條【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
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第32~38條)
第34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35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36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
原狀請求權】
第二編所有權(第39~116條)
第四章一般規定(第39~44條)
第39條【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41條【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
所有權(第45~69條)
第66條【私有財產保護】
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70~83條)
第70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71條【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72條【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73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
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
物業服務用房的歸屬】
第74條【車位、車庫】
第78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
的效力】
第83條【業主有關義務以及制止損害
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權利】
第七章相鄰關系(第84~92條)
第86條【用水、排水的相鄰關系】
第87條【相鄰關系中的通行權】
第88條【利用相鄰土地】
第89條【通風、采光和日照的相鄰
關系】
第91條【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92條【使用相鄰不動產時避免
造成損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條)
第93條【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條【按份共有】
第95條【共同共有】
第96條【共有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