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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是為了規范和加強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保障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促進水路運輸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本次修改內容為: 將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未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或者經審核部門審核認為建設項目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建設單位不得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未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或者經審核部門審核認為建設項目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負責建設項目審批的部門不予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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