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研究的實踐意義在于:一是當前金融衍生工具稅收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沿襲金融工具的二元形態(即基于權益產生的股息與基于債務產生的利息)分類基礎而建構的,其遠遠滯后于金融市場發展的步伐。這一方面會誘發跨國投資者利用各國潛在的稅收“漏洞”,運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激進的稅收籌劃(aggressive tax planning),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與資本市場運行機制的扭曲;另一方面也使投資者承擔著潛在的稅收風險,影響納稅主體的稅負預期。因此,構建出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課稅的制度框架,不僅有利于為投資者和相關市場參與者提供更明確的稅收負擔預期,也是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必須解決的重大實踐問題。二是通過探討金融衍生工具創新與企業稅收負擔、避稅行為的關系,有助于政府相關部門對金融衍生工具避稅動機的規制和運行風險的監管。三是鑒于各國稅收利益的博弈,發達國家基本掌握了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稅收規則的話語權,加之跨國公司大量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稅收套利,嚴重侵蝕了各國的稅基。對此,2013年9月習近平主席在G20首腦會議上強調“中國支持加強多邊反避稅合作,愿為健全國際稅收治理機制盡一份力”。2015年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重申全力支持20/OECD關于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行動計劃;诖,本書的研究將有助于我國參與健全國際稅收治理機制的話語權,并有利于進一步消除跨國公司的稅收套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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