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324
- 書名:公司治理結構:法律與實踐
- 作者:倪建林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1年12月
- 入庫時間:2002-5-17
- 定價:15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本書摘要
公司治理結構,既是一個法學課題,也是一個經濟學課題。本書
的出發點是從利益制衡機制展開對公司治理結構約法律研究。
本書認為,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質是公司內部的利益制衡機制,即
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等利益群體之間的制衡機制。據此,本書是通
過探討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利益制衡、董事會內部的利益制衡、經
理層的利益制衡和監事會的制衡展開的。為了更好地理解利益制衡
機制,本書還首先對公司的產權結構和代理問題作了分析。
本書首先指出,公司治理結構產生于現代公司的產權結構安排。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更確切地說,股東股票所有權、公司法人所
有權與經營權的各自分離所形成的公司產權結構,才使得以利益制
衡為基礎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構架成為必要。就我國的上市公司來
說,優化股權結構其實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前提。其次,從委
托代理理論角度看,公司治理結構其實是解決公司內部各種代理問
題的機制。就我國的國有企業來說,以代理理論分析公司治理結構
問題具有現實意義。
公司利益制衡機制中的首要問題就是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利
益制衡。重視股東權利的保護,是實現股東對董事會控制的基礎。
通過對英美法和大陸法的比較分析,本書認為要真正實現股東民主,
強化股東投票權制度是極為重要的,而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顯然是
十分欠缺的。強化董事的義務則是股東對董事會制衡機制的另一個
重要方面。董事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雖然主要來源于英美法,但
大陸法近年來在這方面的逐步完善,更使我們認識到了強化董事義
務在構建公司治理機制中的重要性。英美法在確立董事的注意義務
和忠實義務的原則上的靈活性,特別是美國法上的商業判斷準則在
規范董事注意義務上的運用,比較適合現代商業實踐,很值得我們借
鑒。
“股東會中心主義”和“董事會中心主義”的爭論,觸及的是股東
會和董事會權力分配的核心問題。本書認為,“股東會中心主義”的
衰落和“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興起,并不意味排斥股東擁有對董事會
及經理層的最終控制權。英美法和大陸法的經驗均告訴我們,在明
確公司管理權屬于董事會的同時,明確劃分股東會與董事會在某些
重大事項的決定權是必須的。
就董事會的內部制衡機制而言,其本質是股東對董事會制衡機
制的一種延伸。本書僅就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會的平衡結構、董事會
的評估機制等方面展開對董事會內部制衡機制的討論。雖然在英美
的公司實踐中,獨立董事制度對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防止內部人控
制,維護股東利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我們也看到,對獨立董事制度
是否能真正發揮作用、提高公司業績的質疑還是大量存在。本書認
為,獨立董事制度并不是完美無缺的,由于對“獨立性”的嚴格限制,
獨立董事的作用有限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就我國上市公司內部人
控制過于嚴重的現狀來說,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由于美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完獸性,董事長兼任CEO(首席執行
官)得到了大多數人的贊同。但從其他國家反對這一做法的主張來
分析,如果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董事長兼任CEO顯然是不現實的。
就我國來說,筆者贊同法律不應支持董事長與CEO兼任。
為更好地實現董事會內部制衡而設的董事會專業委員會制度,
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特別是審計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和提
名委員會的設置,可以較好地解決董事會的內部控制問題。美國法
的實踐是,上述三個委員會基本上由獨立董事組成,而其他國家規定
應大部分由獨立董事組成。從更符合現實的角度看,本書贊同在我
國應規定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其他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可以因各公
司而異,專業委員會的組成則規定大部分是獨立董事即可。至于董
事會的評估機制,美國法的實踐是注重評估的程序規制,特別強調外
部顧問的介入,這值得我們借鑒的。
經理層與董事會之間的代理關系決定了經理層必須受董事會的
指導和控制。就經理層的權力來源來說,英美法的規定更靈活一些。
通過對兩大法系的比較分析,我們發現經理層雖然擁有充分的業務
執行權,但經理層的權力始終應受到董事會的直接限制。在這個意
義上,我國公司法上直接規定經理的職權似乎是不適宜的,公司的經
營決策權和業務執行權應由董事會和經理層共同行使。
以股票期權為基礎的激勵計劃,是對經理層激勵的主要途徑。
本書指出,對經理層的激勵必須堅持合理性原則。偏離合理性原則
的激勵計劃,將會使股東放棄更多的利益。而且,激勵計劃和公司業
績的增長并不具有必然的正相關性,因此,對激勵計劃應慎重把握。
經理層的約束機制,主要應發揮股東、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控制作用及
信息披露機制和股東訴訟機制的作用。本書特別指出,在我國,只有
真正啟動股東訴訟的司法實踐,才能真正產生對經理層約束的威懾
作用。
通過對英美法和大陸法的比較分析,我們發現,兩者在監事會制
度上,有著迥然不同的安排。由于資本結構和法律傳統的不同,也很
難說英美的審計委員會和外部審計師相結合的監督模式與德國的強
有力的監事會監督模式哪種更好。我們沒有必要為了適應一種模式
而筒單批判另一種模式,對兩種監事會制度的兼收并蓄,是我國監事
會制度的取向。為此,必須在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完善監事的任命機
制、設立獨立外部監事制度及審計委員會制度等方面加以考慮。
目 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公司治理結構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公司的產權結構
一、股權與所有權
二、法人財產權與法人所有權
三、公司的產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節 代理理論
一、代理理論的基本內客
二、代理理論與公司治理結構
第三章 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會之利益制衡
第—節 股東權利和股東會的權力定位
一、股東權概述
二、股東民主:現實還是神話
三、股東全的權力定位
第二節 董事的權力與義務及董事會的權力定位
一、董事的法律地位
二、董事權力和義務的界定
三、董事會的權力定位
第三節 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的利益制街機制
一、“股東會中心主義”和“董事合中心主義”的爭論
二、股東會與董事合的制衡
三、對我國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制衡機制的思考
第四章 董事會內部之利益制衡
第一節 獨立董事制度之評介
一、獨立性之判斷
二、獨立董事的功能
三、獨立董事制度之評介
四、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建設
第二節 董事會的平衡結構
一、CEO與董事長:兼任還是分任
二、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結構
第三節 董事會的評估機制
一、評估程序
二、董事會業績評估
第五章 經理層之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一節 經理層的法律地位
一、經理層的構成及其與董事會的關系
二、經理層的權力來源
三、經理層權力透析
第二節 經理層之激勵機制
一、經理層激勵的主要途徑
二、經理層報酬的合理性原則
三、經理層激勵機制之評介
四、我國的經理層激勵機制建設
第三節 經理層之約束機制
一、股東在經理層約束機制中的作用
二、董事會在經理層約束機制中的作用
三、信息披露機制的作用
四、訴公機制約作用
五、對我國經理層約束機制的思考
第六章 監事會之制衡機制
第一節 英美法與大陸法的監事制度之比較
一、英美法的監事制度
二、大陸法的監事會制度
三、簡要評論
第二節 我國監事會制度的取向
一、我國的監事會制度
二、我國監事會制度在現實中的窘境
且、我國監事會制度的取向
結束語
附:參考資科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