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432
- 書名:2002年司法考試考前考點舉要(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輔導用
- 作者: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1年12月
- 入庫時間:2002-5-17
- 定價:30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把握重點 突破弱點
——兼評《2002年司法考試考前考點舉要》
在司法考試輔導今我們發現許多考生在龐雜而繁重的復習任務面前不知如何是好,他們
經常向我們提出這樣的疑問——如何才能在有限的時間內掌握司法考試所要求的內容,以達
到考試所要求的標準。的確,司法考試所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幾乎涉及了所有的法律法規,
并且要求考生在掌握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其靈活運用。故而應當承認,在司法考試的復習
中,考生面臨著艱巨的復習任務。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規律,如果能夠準確的把握規
律,那么一切問題都能迎刃而解,司法考試也不例外,考生如果能把握司法考試的規律,掌握
考試的重點,就能順利的通過考試.否則只會串倍功半。
一、如何能順利通過考試
我們先分析一下司法考試試題與指定教材和法律法規匯編的關系。集多年全國律師資
格考試輔導以及最近司法考試輔導的經驗,我們認為要想成功通過考試熟練靈活掌握司法考
試考點的內容至關重要。因為從考試命題方面來看,司法考試考點是考試命題的依據和基
礎,是考試出題的源泉。然而,司法考試的考點是通過“司法考試指定教材”與“法律法規匯
編”體現出來的。因此,對于廣大考生來說,熟練掌握“司法考試指定教材”與“法律法規匯
編”應當是復習應考的根本和基礎。指定教材和法律法規匯編都是必備的考試用書,司法考
試所要求的應試內容幾乎所有的內容都是源于指定教材或者法律法規匯編。
但是,考試指定教材有《民法》、《刑法》等近十本書,還有一本必備的《法律法規匯編》,就
字數而言,指定教材和必讀法律法規匯編合計達到460萬字,其中法條有萬余條。一定程度
上,指定教材只是法律法規匯編的重復(法理學、國際法部分除外).但當然不是簡單的重復,
而是給以具體的闡釋。眾所周知,如果考生只是通讀一遍教材和法條,面對綜合性加強、難度
加大的司法考試遠遠是不夠的,我們就以通讀三遍為限,那么最低的閱讀量就是近1400萬
字,這個數字實在是驚人的。復習量如此之大,考生要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司法考試指定教
材”與“法律法規匯編“熱練掌握并非易事。
如前所述,法律法規匯編的法條內容有法律法規160個,其中法律法規(狹義)有110個,
明確列入的司法解釋有50個,計1萬多條。但是值得關注的是<法律法規匯編>的頁碼越來
越多,法條的個數越來越多,但是考試所涉及的部門法規卻越來越少,1999年律師資格考試
共涉及部門法規47個,2000年涉及的法規為44個,其中2000年310道主客觀題直接考查的
法條共為547條,體現的分值為364分(其他36分為法理學和國際法試題)。如果從19既年
到2000年的律師資格考試的試題來看,通過嚴格的統計分析,其間15次律師資格考試涉及
的法條總共不超過1800條。我們預測,在首屆司法考試命題中,對于160個法律法規,僅會
涉及50個左右,而l萬余條法條,只有20%是必考的,15%是可能考的,65%是絕對不考的。
指定教材作為法理和法條的系統闡述,其在編寫過程中為了保持體系的完整性必然有許多并
不是司法考試所能夠考查的但是必須寫進去的內容,毋庸多言,其中直接被司法考試考查的
知識點十分有限。
也許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試中并不是每一內容都能被考到的,復習備考需要區別重點內容
和非重點內容。但對于大多數考生,尤其是大多第一次參加考試的考生來說,要將重點與非
重點區別開來并非易事。有許多考生在抓不住重點的情形下,眉毛胡子一把抓,我們認為這
是相當不可取的,這樣的面面俱到的復習不但會花費大量寶貴的時間,更危險的是容易在繁
重的復習中無從把握復習和考試的重點。
復習迎考的過程中,還會出現的一個問題是知識點零散。司法考試的重點知識點較為突
出,往年的許多考生將這些知識點都牢固于心,但是考試中卻每每敗北。更有甚者是,每次考
完以后,考生自我感覺很好,成績下來后卻大失所望,自稱“法條、教材,我都爛熟于心,到頭來
為什么如此下場呢?”這些考生下的功夫,我們不能不承認,但是我們也不能不遺憾,我們認為
其失敗于只是把握了零散的知識點,而忘了知識的系統性。只有單個音符,即使其再優美,也
不能奏出華美的樂章。面對司法考試考查的內容越來越深入,越來越系統,考生在復習過程
中,不僅應當掌握重點知識點,而且更應該往深處挖掘,只有在將知識點系統化、體系化,有機
結合、融會貫通以后,才能無所畏懼的迎戰司法考試。
二、本書的內容結構
面對以上兩個考生在復習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普遍性的問題,我們總結了多年來的律師資
格考試和司法考試輔導經驗,并結合對2002年首次統一司法考試的預測,編寫了這木只有不
到300頁的《2002年司法考試考前考點舉要》。本書嚴格按照司法考試的考點編寫,針對考
試命題,以部門法為分類基礎,對各部門法進行了解析。在各部門法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本法概述3本部分用200——1500字左右的篇幅對每個部門法的考試情況進行了提綱
挈領的綜述。旨在通過宏觀的分析每一個部門法的考試情況,使考生對每一個部門法在考試
中所占的地位和份量有一個整體的了解,讓其明確在考試復習中每一個部門法應當投入的時
間和精力。在復習中做到全面復習又要突出重點。其內容包括對各部門法歷年考試試題分值
的分析,對考試題型進行總結,并且指出了考試重要知識點在本法中的分布及復習方法。
t重點內容串講]所謂串講是將若干相對分散和凌亂的知識有機的系統的歸納,使之成為
較為完整的體系,即在宏觀上把握完整的知識體系,對重點的知識做到心中有數。該欄目也
是本書的特髓之所在。本部分根據司法考試的考點,將“考試指定教材”中的重點內容與“法
律法規匯編”右機結合,從應試的角度對重點的具體法律制度進行講解,并以此為主線,將重
點內容(包括指定教材的內容和相關法條)串連起來,做到點面結合。這樣、一是簡化了教材
和法條的內容,幫助考生把近十本書讀薄,減輕了復習的負擔;二是突出復習的重點,應當說
本書所舉出的內容均屬考試重點;三是有利于考生形成了脈絡清晰的基礎知識體系,從宏觀
上把握全局。
[重點法條指引]“法律法規匯編”中涉及到100多個法規,大約150萬字。如前所述,就
歷年的考試出題規律來看,有些法律法規在考試中大量重復出現,而有的內容出現的頻率又
低一些,有的部分甚至很少出現,因此可以忽略不計。因此,考生在復習中應該有所為也應該
有所不為,對于重點法條應當重點復習之,而對出現機會很少的法條可以忽略不計以節省寶
貴的復習時間,以達到復習效果的最大化。本部分根據考試命題的規律和特點,指出重點法
條,考生可以根據列出的重點法條有的放矢地復習,以取得良好的復習效果。
三、2002年試題特點預測與本書的內容特色
本書編寫的重要特色在于將書讀薄,同時將知識點系統化、體系化。我們在此對2002年
司法考試四卷的內容作一個初步的預測。卷一部分“題眼”范圍增大,理論性會更強,具有法
理意義的題會增多;卷二部分支接應用司法解釋的題呈上升趨勢,但本卷的重點法條的密度
最大(法條共有3216條,重點法條達1200條),也最為重要,同時本卷的重點法條也是卷四的
重點法條;卷三命題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趨勢,但是本卷重點法條密度較小(法條計有4167條,
但重點法條只有約416條)。前三卷為客觀題,具有“考點分布酉廣、盲點多難點少、單選好作
多選易失、題型題數固定、卷面不斷增大”的總體特點,同時具有題干長、障礙多、閱讀量大的
淘汰賽特點,每個選擇題幾乎都是一個小案例,涉及若干個知識點,一般設置兩個以上的障
礙,這一部分考查越來越重視綜合性。卷四依然是案例分析題,本部分的重點與前三卷,尤其
與卷二有重復,具有題量大、綜合性強、考點明確等特點,每道大題涉及8—10個考點,交叉性
越來越強。面對這樣的司法考試形勢,本書的編寫著重于瞄準考試重點,突破考生弱點。
幾乎所有的從事司法考試輔導和考試復習的人都在強調考試重點,但是何為司法考試重
點,如何判斷考試重點?正是因為司法考試的命題已經科學化,我們才能判斷考試重點,而判
斷的依據只能是對歷屆考試的試題分析。據我們統計,近年來的每屆律師資格考試試題與以
前的考試內容重復率達到80%以上,而在經濟法學、商事法學、行政法學等部門法,這一比例
更高,甚至達到100%。也就是說,今后的司法考試只是在以不同的形式考查早已考過甚至
數次考過的內容,當然經過修改的重點法條往往是不折不扣的重點。如果考生能將歷屆試題
的所考查的重點內容以及經修改的重點法條一:—掌握,也即抓住了司法考試的重點,也就牢
牢地扼住了司法考試之喉。所謂司法考試復習捷徑也就是在科學詳實的分析基礎上明確什
么是?純热,什么是偶爾考及的,什么是絕對不可能考的。無疑,了解了所有的法律制度中
孰重孰輕,就等于把握了考試的復習捷徑,有了司法考試復習的導航燈,它將指引你將最寶貴
的時間用在司法考試的重點內容之上,而不致于在復習中犯方向性的錯誤。
本書就是將各部門法的重點內容按照一定的體例編排,將法條和教材的重點內容拎出
來,并有機結合予以剖析,指出其考點何在,題眼何在,命題角度何在。其中,除了法理學、國
際法等理論性較強的考試內容以外,本書以法條規定的法律制度為主線,更著重于對于法條
的闡釋并與指定教材融會貫通,指出此法條及其相關法條規定的是什么法律制度,其中有幾
層意思;相關易混淆的法條或制度是什么,區別在于哪里;與相關的規定同一內容而有沖突的
法條的適用問題;命題者可能從哪個角度下手,考生應把握的關鍵點和易犯錯誤的地方何在。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書原則上只涉及重點,并沒有特別注重部門法內部內容的完整性,即使
有些不得不交代的非重點內容,本書也給予了提示。
本書的第二大特色和功能是突破考生的弱點。根據我們的分析,在司法考試的復習過程
中知識點的串連,知識體系的建立尤為重要,而這正是考生的弱點,此點前已有述。建立適合
司法考試的知識體系對于大多數考生都是比較困難的,即使對于法學科班出身的考生,面對
其他非本專業的其他部門法要建立起科學的知識體系也并非易事。本書在此的意義在于以
重點法條為主線將相關內容進行縱橫的串連、歸納,更重要的是將易混淆項全部列舉出來,讓
您看個清楚。比如說,就法人制度,我們把有關法人制度的法條和相關理論全部引出,并進行
系統地分析。對合同生效制度,我們將《合同法》第8條、第44條、《合同法解釋(一)》第9條、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放在一起,系統地分析其中的關系、意義、適用范圍等等。訴訟
法制度與實體法制度相比,其知識點應當是較為零散而且相當復雜的,在刑事訴訟法中,本部
門負責人審批、報上級批準(是上一級還是上級)與最高級機關審批,法院、檢察院與公安機
關;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中,民事訴訟法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實體法以及與仲裁法的關系,
國內仲裁與國際仲裁,民商事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三大訴訟法之間的關系等等,都是極易混
淆而不易掌握的問題,本書將其以相關的法條為線索,系統分析其中的內容,比較其中的異
同,從而在讀者頭腦中構建起系統的、清晰的知識點體系。
四、本書的使用方法建議
本書定位于“將厚書讀薄”的2002年司法考試輔導讀物,閱讀量相對較小,但司法考試的
內容和形式相當復雜,我們在此對讀者使用木書表明白己的一些建議。
對于本書的[本法概述]部分,我們認為考生在著手復習時就應當首先予以了解,知悉本
部門法在司法考試中的地位和題型情況、重點內容,以確定自己在本部門法的復習戰略o
[重點內容串講]是本書的核心內容,也是考生應當仔細研讀的部分。首先應當明確本書
并沒有面面俱到的涉及司法考試指定教材和法律法規匯編的全部內容,而是擇其重點。但是
面對司法考試命題的靈活性,我們建議考生在此部分的閱讀上分情況對待:
第一,對于經濟法學、商事法學、憲法學、行政法學部分,可徑直閱讀本書,基本無需其他
輔導教材。因為這部分的重點內容較為突出,某種意義上具有絕對性,哪些內容要考,哪些內
容不考,基本上涇涓分明。根據多年的試題分析可以看出,命題基本上限于某些內容,而其他
的內容卻無涉及的機會。因此,對于此部分,閱讀木書對于考生的意義極大。
第二,對于民法、刑法部分,建議考生在通讀指定教材和法律法規匯編的基礎上,再閱讀
本書,本書的意義在于指引考生把握重點和難點,系統理解相關制度,將知識體系化。因為此
部分內容是司法考試的大頭,所謂的重點具有一定的相對性,本書所列舉的重點只能是在考
試中占有絕對重要地位的內容以及易忽略、易混淆內容等等,所以考生在掌握本書指出的重
點以外,對于其他內容也不能完全忽略。本書已指出的體系化建構,考生尤要注意。
第三,對于訴訟法學和仲裁法、律師制度部分,建議考生仔細研讀本書,本書在此的重要
意義在于將訴訟法學的零散的知識點串起來,目的在于讓考生在答題時能做到思考全面,消
除盲點。
第四,就法理學、國際法學的部分,本書基本上是在把握重點的基礎上對于指定教材的消
減與簡化,指出了司法考試在本部分的考查重點,但是同樣,其內容相當龐雜和零散,并且時
代性強,對于本書沒有提及的內容,考生也不要完全忽略。
概括而言,結合木書的內容特色,本書的使用特點可以概括為:一是階段性,建議考生在
應考復習的中后期使用本書;二是指引性,本書宗旨并不在于提供全方位的復習服務,而是指
引考生把握重點和難點,幫助考生快速、有效、精確的掌握司法考試必備知識;三是減壓性,本
書在確?荚囉行缘耐瑫r將復習內容減少到最小,方便考生在最短的時間內復習應考;四
是可信性,本書是在總結多年的輔導經驗,科學分析歷年的考試試題內在規律并對2002年司
法考試預測的基礎上編成的,往年的此項工作經過了考試真題的檢驗,從而確保了木書的有
效和準確。
本書的編寫是對考試重點和考生弱點的再次總結和把捏,是對以前的成果的去粗取精、
去偽存真的過程,殊為不易。本前言既是對本書的介紹,更是對于考生復習應考的建議,希望
本前言能給您一點有益的啟示,更希望本書能幫助您在首屆司法考試中取得成功。
北京”三校名師”司法考試命題研究組
2001年12月
目 錄
法理學
憲法學
選舉法
立法法
行政法基本理論與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復議法
律師法與律師制度
民法通則
擔保法
婚姻法
繼承法
合同法
商標法
專利法
著作權法
民事訴訟法
仲裁法
刑法
刑事訴訟法
公司法
合伙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法
三資企業法
企業破產法(試行)
票據法
保險法
海商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產品質量法
商業銀行法
證券法
稅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環境保護法
勞動法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國際經濟法
法官法與檢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