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611
- 書名:案釋WTO反傾銷協議(中英對照)
- 作者:陳靜
- 出版社:經貿大學
- 出版時間:2002年1月
- 入庫時間:2002-5-17
- 定價:19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 言
在根據WTO《反傾銷協議》開展的反傾銷調查中,調查當局使
用《反傾銷協議》第2.2.2(ii)條的方法計算管理、銷售、綜合費用
(SG&A)和利潤時,允許剔除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銷售嗎?在每一
個反傾銷調查中,在確定實質性損害是否存在時,調查當局對《反傾
銷協議》第3.4條列舉的15個因素中的每一個因素都必須評估嗎?
在確定實質性損害威脅是否存在時又如何呢?允許調查當局將“壞
賬”作為“銷售直接成本”分攤到各項交易中去嗎?受調查生產商怎
樣作才能確保調查當局木忽視除傾銷進口貨之外的其他正在損害國
內工業的因素?……對于反傾銷調查中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反傾
銷協議》本身沒有給出明確直接的答案,盡管答案就在《反傾銷協議》
字里行間中。如何能夠很容易地找到這些問題的答案?以及更多的
有關假傾銷協議》條款解釋問題的答案?
本書以簡明直接的形式回答了這些問題。本書對《反傾銷協議》
生效七年來的全部WTO反傾銷案例的6個上訴機構報告和10個
專家小組報告編輯整理,以注釋的形式對飯傾銷協議》的條款加以
詮釋。因為這些答案來自DSB采用的上訴機構或專家小組的報告,
所以,它們具有準法律效力。的確,上訴機構曾經聲明,專家小組和
上訴機構的報告只對涉及的具體糾紛有效。這里使用“準法律效力”
一詞,是為了說明WTO解決糾紛時的如下實際情況:如果一當事方
引用以前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以支持其訴請,除非對方或專
家小組或上訴機構能夠證明該當事方引用不當,否則,該當事方的訴
請勝訴;也就是說,在實踐中,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對WTO規則的
解釋和適用往往具有判例效果。
下面是對本書編寫體例的說明:
1.[案釋***](在英文版中為[ABC.***])表示一條案釋
的開始,其中的數字是該案釋條目的序號!鞍羔尅闭,以案例解釋協
議條款之謂也。對應的英文ABC是“Annotation By Cases”的縮寫。
ABC在字典中的釋義是“八門(初步,基礎)知識”。此釋義對于本書
也很恰當,因為,對于打算學習和使用(反傾銷協議》的讀者,本書所
解釋的正是理解掌握該協議的必不可少的基礎知識。
2.(WT/DS***,paras.*.***_*.**)是專家小組或上
訴機構報告的文件代碼和段落序號,指示了該括號前面案釋文字的
出處。只有這類案釋文字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在可能的情況下,本
書編者已經盡量保持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報告的原文不變。然而,
如果讀者想在正式寫作中引用案釋文字,建議讀者查閱報告原文,因
為原封不動地照抄原文很少適宜于編寫本書的案釋。
3.( G/ADP/*)是反傾銷措施委員會的文件代碼,指示了該括
號前面案釋文字的出處。這類案釋文字不具有法律效力,盡管遵循
反傾銷措施委員會的推薦是更可取的。
4.著者評注表示案釋文字是本書編者撰寫的。只有當行文明顯
不連貫,或者當有必要向讀者交代有用的事實時,才會出現這類注
釋。
5.除非另有說明,本書中法律條款的序號指WTO《反傾銷協
議》條款的序號。
6.WTO各成員方的負責反傾銷調查的機構的稱謂各不相同。
本書為減少注釋的長度,節省篇幅,在行文通暢的前提下,使用各成
員方的稱謂代替各成員方的反傾銷調查當局的稱謂。
7.本書末附有到2001年8月31日為止經專家小組和上訴機
構審理的全部10個反傾銷案例的簡介。在案例簡介中,補充了某些
案釋條目的復雜的背景,總結了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對《反傾銷協
議》條款的重要解釋結論。
8.本書的《反傾銷協議》中文譯文系根據現有文獻中的中文譯文
修改定稿。本書編者在敲定譯文時木僅根據英文原文的字面意思改
正了原譯文的一些錯誤,更主要的是根據上訴機構的報告和專家小
組的報告更正了原譯文的錯誤或不妥之處。但是,國際條約的翻譯
是一件嚴肅的工作。本書編者深感學力淺陋,不足以做這樣重要的
工作。因此,每作一處修改,無不誠惶誠恐,擔心有所疏漏。本書編
者高度評價前人的翻譯。如果讀者認為本書的譯文確實比前人的翻
譯有些許進步,那是因為先行者允許后來者站在他們的肩膀上。
本書可供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外貿商會沙摘投資企業協會。
地方外經貿委、涉外律師事務所等在WTO爭議事務應訴和申訴工
作中參考。同時,本書也可供大專院校法律專業、國際貿易、國際經
濟等專業的大學生、研究生參考。本書中、英文對照,建議有條件的
讀者盡可能閱讀英文。WTO的工作語言是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
英文水平對于參與WTO事務至關重要。這是出版社決定以英漢對
照方式出版該書的原因。
編者深感學識有限,仰賴多位師長的輔助和鼓勵,勉力草成本
書,深恐謬誤在所難免。對于本書的出版,我的心情恰如唐朝朱慶徐
詩所言:“洞房昨夜停紅燭,待曉堂前拜舅姑。妝罷低聲問夫婿,畫眉
深淺入時無?”幸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盛建明博士、河
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梁洪杰老師和外語部主任鮑德媛老師,木
各辛勞,審校定稿,改正了原稿中的諸多不當之處,編者始能稍感心
寬。編者竭誠歡迎讀者對本書的編寫體例、內容取舍、法律用語等惠
于批評。請將你的批評、評論、建議寄至電子信箱:friendcomment@
Slna.com.cn。
陳靜
200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