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586
- 書名: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規范運作論(修訂本)
- 作者:梅慎實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2年3月
- 入庫時間:2002-7-8
- 定價:50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內容提要
1.本文既有宏觀的公司機關權力分配與制衡制度模式的比
較研究,又有微觀史實的考察以及具體規則的闡釋和評析。既原
原本本地論證了各種機關權力實現的具體制度規定,又揭示了公
司機關權力構造的本質要求以及權力分配的民主性、效率性、機
動性、法治性、公平性與正義性的要求;最后,就我國公司立
法、證券立法相關問題的修正、完善提出了一些淺見。本文綜合
運用法解釋學、比較法學、經濟學、歷史學以及社會學等多學科
的研究方法,在探討古典企業和法人財產權的基礎上,主要構架
了公司諸機關及董事、監事、經理之間權利(力)、義務、責任
與利益的制衡關系;并且在借鑒國外成功立法的基礎上,指出我
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選擇取向是我國現代公司規范運作的關鍵
點且任重道遠。
2.第一章作為本書一個引子,旨在顯現研究公司治理結構
的政策與立法背景、現實意義要求以及學術價值。簡單分析了公
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管理之間的區別與聯系以及中國證
監舍旨在推動公司治理工作的諸多重大規章制度和舉措。
3.第二章探討古典企業(獨資企業和合伙組織)的產權特
征及其缺陷、古典公有制性質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行政權力與經濟
權力的高度結合、全民所有制企業低效運轉的治理結構。在各國
企業形態中,古典企業的數量雖多,但其規模一直保持著較小的
狀況;組織上少有制度創新。本章認為,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
古典企業或全民所有制企業高度合一的權力結構與單一的組織制
度已成為企業規模擴張和交易安全的障礙,必須進行制度創新,
向現代公司擴張。當然,本章研究之旨趣并不是否定古典企業或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存在;恰恰相反.它們的存在有其客觀需要和
合理性,只不過應退居現代社會的非主導企業形態地位。
4.第三章是論述現代公司的興起、產權特征、法人財產權
的性質以及“分立——制衡”型的現代公司產權關系和現代公司
治理結構的確立與完善。本章認為,現代公司是社會分工的必然
產物。對于這種規模巨大和分工細化的龐然大物,我們在進行權
力分立與制衡、義務、責任與利益定位的制度設計時,應旨在為
該分工體系中的每一個角色提供足夠的刺激,以便最大限度地使
每一利益關系主體釋放其積極性。
5.第四章論述公司的表意機關——股東大會——的權力來
源、價值取向、會議體功能、實現表決權間接行使機制之一的表
決權信托設計以及將其移植中國的思考、股東大會與職工代表大
會關系的理顧問題。本文指出,盡管“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已形
式化,但此首腦機關不可或缺,并且公司立法應不斷完善股東權
的實現機制,以促使消極股東轉變為積極股東。
6.第五章探討公司的業務執行與代表機關——董事與董事
會、經理,F代公司由于董事會、經理層權力十分強大、地位顯
赫,因此,我們必須重點探討董事、經理與公司的關系(即董
事、經理的法律地位)、資格要求、權力界區、任免機制、義務。
責任以及現代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經理的運行機制和權力行
使以及“董事會中心主義”強化趨勢下股東大會對其制衡關系。
董事會秘書的定位與職責、董事會與黨委會的關系。本章認為,
為適應現代公司經營的特點,公司立法賦予經理、董事及董事會
幾乎完全自主的業務執行權威代表權是正確的,但同時應從義
務、責任等機制的完善方面制約其權力。
7.第六章旨在探討經營監督之專設機關——監事會——的
價值功效、任免機制、人數構成、權力界區、義務與責任監控設
計、與董事會的制衡關系以及對世界主流的4種現代公司經營監
督模式的比較與我國的取向等問題。本章認為,在董事會、經理
層權力極大并無制衡機制之時,腐敗和專橫不可避免,故必須實
施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機制,強化監事會、監事及獨立監事的權
力,以使其可與董事會相抗衡,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制衡力
量。為防止監事會與董事會共謀,我們必須明確監事的義務與責
任,使監事切實“監事”。此外,本章還論及了國有企業監事會
本身地位的建設問題,以使其監事會確有能力“監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