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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與實踐理性
    編號:8758
    書名:法與實踐理性
    作者:葛洪義
    出版社:政法大學
    出版時間:2002年7月
    入庫時間:2002-7-30
    定價:20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內容摘要

    本文的三個部分的主要內容可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強調說明,說理活動依賴人的理性,法
    律的說理性建立在人所具有的理性本質的基礎上。理
    性是人與動物相區別的一種機能和能力,意味著人對
    外界及自身具有一定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與理性
    存在密切的內在聯系,首先,法律的本體論存在這個
    法律的根本問題是通過理性話語才被納入人們的研究
    視野的;其決,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是通過理性話語被
    論證的。從歷史上看,建構法律的理性話語,目的就
    是說明法律所具有的一種客觀的內在聯系,進而依據
    法律所依托的普遍原則闡明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正當
    性;再次,各種法律理論、法律話語的分歧都是以理
    性概念的分歧為思想背景的。所以,可以說,“法律是
    理性的產物”。這個命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
    面,法律是人的有意識活動的產物,入具有揭示、認
    識法律現象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現象也包含著可
    以被人類所把握的理性結構;诖,理性法律觀通
    常包括兩個基本特征:第一,堅信法律存在一種形式
    主義的邏輯結構,即法律是一個規則的體系,規則之
    間存在一種合法的等級關系。傳統的理性法律觀認為:
    規則的合法性要么來自于外在于人的客觀實體(自然
    法的觀點),要么依賴于人憑借自己的理性能力建構起
    來的更高等級的規則(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這兩個
    觀點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這個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堅信人們可以通過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和形式
    邏輯,建構一個正當的社會秩序。這個邏輯思維的形
    式同樣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部分通過對實踐理性的含義以及歷史上有關
    法與實踐理性關系學說的討論,強調說明,圍繞法律
    的說理活動,關鍵在于說明、論證法律的正當性。法
    律的目的是實踐,實踐是一個與理論相對應的概念,
    指人的基于自由選擇的行為,理論則是指純粹的認識
    活動,即為認識而認識,為學術而學術。所以,法律
    的目的就是為人的正當行為確定一個標準。實踐理性
    則是指人所具有的選擇正當行為的機能和能力。研究
    法律與實踐理性的關系,也就在于闡明法律實踐者如
    何能夠把自己的理性運用于正當行為的選擇過程之中。
    行為的正當與否,主要是一個倫理學問題,法學和倫
    理學存在密切關系,都是屬于規范科學。以往,人們
    認為,正當的行為來自于人的把握外部客觀自然界的
    知識能力。所以,道德與知識形成一個聯盟。但是,
    隨著認識的提高,人們發現,規范科學與經驗科學根
    本不同,經驗科學在于說明對象的真實性,規范科學
    在于說明對象的正當性。法學所揭示的法律的正當性
    不在于法律之外的客觀實體,而在于法律實踐者的社
    會交往活動的客觀性,即主體相互之間關系中形成的
    客觀性。而對這種客觀性的把握,根本上不能依賴自
    然科學方法。所以,把法律理解為實踐理性,必要要
    求人們把法律與道德聯結考察,同時拒絕在法學研究
    中濫用自然科學方法。
    第三部分主要討論法律實踐中的實踐理性,強調
    一方面人們需要把法律與道德聯系起來,從而確定法
    律的正當性根據;另一方面,人們又不能用道德代替
    法律。法律實證主義反對用道德代替法律,應該借鑒
    這個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堅持形式主義法律觀的基
    本信條,即嚴格依法辦事。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并不
    是象法律實證主義所主張的那樣完美無缺,所以,又
    需要借鑒法律經驗主義的觀點,從經驗角度觀察法律
    現象。法律經驗主義的缺陷在于僅僅把法律看成雜亂
    無章的經驗現象,而忽視法律實踐中的經驗是被理性
    組織起來的經驗現實,從而過于強調“經驗”而忽視
    “理性”。所以,研究法律實踐中的實踐理性,就是要
    分別借鑒自然法理論、法律實證主義、法律經驗主義
    的學術資源,同時,牢牢把握住實踐理性這個環節,
    運用法律解釋學、語言學和法律論證理論的相關知識,
    建構一個實踐法學的思維方式。這個思維方式的基本
    特點在于:在法律的實踐推理環節強調以法律規則和
    法律原則為推理的大前提,承認形式邏輯在法律推理
    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不回避法律規則的開放性,但
    并不因此而否認法律的確定性和客觀性;認為由于法
    律實踐中廣泛的交流與充分的對話必然以交流語言的
    客觀性為基礎,故,規則的開放性和原則的模糊性并
    不必然導致價值虛無和價值相對主義的結論。進而說
    明,法律實踐又要嚴格地遵循實踐理性的基本原則,
    就可以通過建立一個理想的法律話語交流機制和程序,
    最終解決法律的程序和實質兩個方面的正當性問題。
    換句話說,實踐法學就是要在現代科學發展的背景下,
    重建法律的倫理價值基礎。
    結束語則主要回顧了本文論題的產生過程。從中
    可以看到,對于作者來說,“法與實踐理性”作為一個
    理論問題是如何形成的。它對了解作者的基本觀點或
    許可以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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