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包括總則,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農產品產地,農產品生產,農產品包裝、標識和銷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八章共計八十余條內容。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本法構建了以合格證制度為基礎的新的法律制度體系框架,進一步明確、壓實了各有關主體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為農產品質量安全基層監管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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