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732
- 書名:民法研究(1)(增訂版)(臺灣法學研究精要叢書)
- 作者:邱聰智
- 出版社:中國人大
- 出版時間:2002年12月
- 入庫時間:2002-12-4
- 定價:46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總序
近二十年中,隨著國家的進步,我國的法
學研究無論在公法或私法領域均取得長足的進
展,法學成果豐碩,法學英才輩出。以法律制
度為研究對象的法學也就成為一個實踐性和針
對性極強的學科。我國要建立完善、合理的法
律體系,其中的基礎性工作,即理論的論證、
框架的設計和實施中的糾偏等,都有賴于法學
研究的進一步深入,這就對我國法學研究、法
學教育機構和廣大法律理論工作者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事實證明,法學研究水平的不斷提
高,依賴法學家、法律工作者的不斷努力,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學術界的交流、溝通,更
成為法律人開拓視野、激發創造力所必不可少
的外部條件。
臺灣地區與祖國大陸同屬大陸法系,法律
文化淵源相同,其法制自民國時期即承襲德、
日大陸法傳統,發展至今,在民商法等領域已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加之兩
岸同宗,在同為市場經濟和法制社會的情況下,對兩岸·法治實踐與法學理念的研
究,無疑會促進兩岸法學的繁榮發展和兩岸法治實踐的共同進步。如此,以學術
的推廣在兩岸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梁,就成為一項極富意義的長期工作。
以科學的態度吸收一切優秀成果,促進學術交流和合作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
社的重要特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成立以來,以其雄厚的出版實力、高水平的
圖書質量以及推廣的豐碩學術成果,在中國出版業處于領先地位。
臺灣政治大學、臺灣東吳大學、臺灣大學等是臺灣地區高等院校中的校使
者,其法學院更因擁有眾多知名法學家而享譽學界,其嚴謹的治學作風、縱深的
研究領域也使得一大批優秀的法學著作得以誕生。
為適應法學研究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經過與臺灣地區著
名法學教授協商,決定共同推出“臺灣法學研究精要叢書”,準備陸續出版一大
批能全面反映和代表整個臺灣地區法學領域高品位、高水準的學術著作。
這套“臺灣法學研究精要叢書”包括民法、商法、訴訟法和行政法等四個部
分,以臺灣地區一批聲望卓著的資深教授和中青年法學家為主體,聘請兩岸法學
研究、教學及立法機構的著名法學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作為嚴格的評審機構,挑選
若干部具有較高出版價值的法學專著,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以達到促進
兩岸學術交流的目的。
江平2002年7月26日
2002年7月26日
自序
民法為規范私人生活之基本法律,涉及社
會生活之各個層面。其問題領域,誠屬浩瀚無
涯。古云:“窮白首不能盡一經”,用來說明對
民法之鉆研,可說至為恰當。本書雖收集作者
近年來有關民法之論著16篇,凡四十萬言;
惟就民法問題領域而言,不啻滄海一粟。所以
稱“民法研究”者,旨在激勵作者自己,期能
藉此有限基礎,繼續在民法之大海中,鼓舟前
進。
民法之研究,兼涉理論及實用者至多。作
者于有關問題之處理,雖盡力以此為目標;惟
限于學養,認知立論難免差設。何況,本書所
輯論文,系以侵權行為法及其修正之有關問題
為主,亦難免以偏概全。幸作者本意,原系以
近年來微小研究成果,公諸學界,藉求共鳴及
指教。尚祈師長、前輩及學友諒察。
本書之成,須感謝大學及研究所時代之多位師長,尤其輔大講座教授金師世
鼎先生、臺大教授鄭師玉波先生及王師澤鑒先生。無金師當年之獎掖,賜予民法
債編總論之教席,作者恐無機會跨入民法領域;無鄭師、王師于研究所時代之十
余年教誨,作者亦恐無能力略窺民法之堂奧。尤其鄭師玉波先生,于百忙中惠賜
序言,鞭策鼓勵,更令作者銘感。
此外,浦大法學院蕭院長志公教授慨允無息貸款;輔大法律系所主任黃教授
宗樂先生及其他同仁不斷協助;臺灣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白永傳先生,
賜購本書百冊,慨贈臺灣圖書館,對作者之支持與鼓勵亦大;內子林美玉女士負
擔大部分校讎、編排工作;輔仁大學黃國瑞、吳明陵同學協助校對,沈慧雅同學
代謄部分原稿,亦均在此一并志謝。
本書付梓之際,適欣逢恩師馬大法官漢寶教授六秩華誕。作者自甫入大學,
即忝列恩師門墻,嗣經碩士班、博士班,蒙受恩師諄諄訓海,躬親指導論文;
顧二十余春秋之培育,作者常懷萬分孺慕衷情,謹以本書略表祝賀之意,并頒
恩師壽域無疆、德業永輝。
邱聰智
謹識于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研究室
1986年3月
目錄
第一篇民法卅六小時
——如何研讀民法概要之
第二篇論“臺灣地區民法”債總
構造上之非債總成分
第三篇契約社會化對契約解釋理
第四篇現行侵權行為修正之基本
問題
第五篇龐德民事歸資理論之評介
——以法理學與民法學接
合之觀點為一心
第六篇1940年德國侵權行為法修
正草案簡介
——以過失責任主義之檢
討為中心
第七篇1967年德國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簡介
第八篇1967年德國損害賠償法修正草案譯介
第九篇法國無生物責任法則之發展
——法國侵權行為歸責原理變遷之探討
第十篇危險責任與“民法”修正
——以歸責原理之檢討為中心
第十一篇科技發展與危險責任法制
第十二篇德國損害賠償法之修正與危險責任之歸趨
——以1967年之參事官草案為中心
第十三篇“民法”第184條第1項后段規范功能之再檢討
——“最高法院” 1966年臺上字第 2053號判例之疑義
及啟示
第十四篇醫療過失與侵權行為
第十五篇公害之民事救濟
第十六篇西德民法債編全面修正之基本構想
第十七篇損害賠償方法(解釋)論之檢討
——“最高法院” 1971年臺上字第 3051號判例評釋
第十八篇有價證券信用交易擔保制度之研究
——以“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第 60條之一及其相關
制度改進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