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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國支付不能法(外國法典譯叢)
    編號:9860
    書名:德國支付不能法(外國法典譯叢)
    作者:杜景林、盧諶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02年12月
    入庫時間:2002-12-20
    定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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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譯者前言
    (一)
    德國《破產法》制定于1877年,并于及1879年10月1日施行。后
    德《民法典》及新《商法典》相繼制定,《破產法》亦于1898年重新修訂
    頒布,并自1900年起施好。共3卷16章238條。此外,德國在《破
    產法》之外,單獨制定有《和解法》,創造了和解法獨立于破產法的立
    法例,其雖經數次修改,仍獨立于破產法之外。
    1877年的《破產法》在德國被譽為百年經典,與同時期頒布的《民事
    訴訟法典》相比,只經歷了很少的變動。這部法律渾然一體,完美無缺,
    直到現在仍好評不斷。但從實際效果來看,此法并沒有很好地完成自己
    的使命。在所有的程序中大約有3人的程序由于財團不足根本就不能
    夠宣告開始,另外還有10%的程序不得不提前廢止?v使到了分配這一
    步,平均分配率也只有 3%至 5%左右。正如學者指出的那樣,將破產程
    序限于用公共資金支付雇員工資、限于使用擔保的債權人的擔保免受侵
    害以及限于耗盡最后可供支配的債務人財產,這不是目的。
    (二)
    鑒于這種情況,德國自1978年起即著手對舊法進行改革。新的
    支付不能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實行單一程序,消除破產程序與和解程序并存的狀況;
    (2)加大訴訟外重整的力度;
    (3)采取措施,防止財團財產出現不足;
    (4)加強債權人自治;
    (5)提高分配的公正性;
    (6)實行消費者支付不能制度和剩余債務免除制度。
    除上述的六大重點內容之外,相對于舊法而言,新法還有無數其
    他的變動,如許多程序上的簡化與改進等,在此不再贅述。
    (三)
    新法即《支付不能法》共11編335條,另有《施行法》110條。兩
    部法律同于1999年1月 1日生效。
    德國全新面貌的《支付不能法》共使《破產法》和《和解法》等九部
    法律廢止,并使《民事訴訟法典X《強制拍賣及強制管理法X《非訴管
    轄事件法》《訴訟費用法》《民法典》《住房所有權法》《商法典人
    《股份法》《有限責任公司法》、《刑法典》、《營利事業法》《金融制度
    法》和《勞動促進法》等幾十部法律共約100項的規定得以變更。
    (四)
    德國《支付不能法》的頒行,無疑會使大陸法系各國乃至世界各
    國法學家的耳目為之一新。在這種情況下,把它翻譯介紹給我國法
    學界,不論對完善我國的破產立法,還是對開展我國的破產法研究,
    亦或是對我國的破產法及破產法研究向支付不能立法及支付不能法
    研究方面的提升,都將會大有神益。
    (五)
    關于《德國支付不能法》(Insolvenzordnung)這部法律名稱的中
    譯,更廣泛地說,關于“支付不能”(Insolvenz)這一概念的中譯,有必
    要作出以下幾點說明:
    第一,中文所稱的破產,德文為Kbnkurs;中文所稱的破產法,德
    文為 konkursrecht或 Konkursordnung,前者是廣義上的、或者說是實質
    上的,后者指狹義上的、或者說是形式上的。與此相類似,中文所稱的
    和解,德文為Vergleich;中文所稱的和解法,德文為Vergleichsrecht或
    Vergleichsordnung,前者指廣義即實質上的,后者指狹義即形
    在德國法上,破產與和解為并行的法律制度,即德國法實行。
    解雙軌制度:破產不包括和解,和解也不能夠指代破產。
    第二,在德國法上,Insolvenz不是這次改革創制出來的概念,其
    早就存在、并一直被用來指稱破產和和解。lnsolcenzrechtsreform(支
    付不能法改革)這一專業術語最能夠清楚地表現Insovenz這一概念
    所具有的這種“專業”傳統。
    第三,這次改革所擔負的使命之一,就是摒棄以前實行的破產和
    解雙軌制度、轉而實施統一的程序。這也正是Insolvenz這一概念的
    理念之所在,其反映的是調整模式的變迂。
    第四,正由于Inedvenz這一概念具有“專業”傳統,故其并不為
    我國破產法學者所陌生。對于這一概念,國內破產法方面的著述幾
    乎都有所論及,然而處理的方法卻不盡相同?芍^“仁者見仁、智者
    見智”。較為典型的處理方法例如有無支付能力法、支付不能法、無
    償債能力法、無清償能力法、無力償付債務法、無力償債法和支付不
    能法等等,也有將其徑稱作德國新破產法的。
    雖然這些澤法各有其長處,但我們認為,“支付不能法”這種處理
    方法更加能夠表現原文概念的性質和特征、更加能夠作為上位概念
    而涵蓋破產這一清算型制度和和解這一再建型制度、更加能夠符合
    我國的“專業”傳統,故我們傾向采用這一譯法。
    另外,關于“支付不能”概念的使用,可以參見謝師找先生譯《德
    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譯者前言
    第8頁以及該法典第19條之一(對支付不能管理人的訴訟的普通審
    判籍)、第240條(支付不能程序的中斷)、第243條(對遺產宣言支付
    不能)、第782條(申請遺產支付不能)等條文;關于“支付不能”概念
    的涵蓋能力,可以參見李永軍先生著《破產法律制度》(中國法制出版
    社2000年版)第3頁至第6頁。
    第五,換一個角度,也能夠看出拋棄!日有概念的意義:新法不再
    稱破產人(Gemeinschuldner)、而直接稱債務人(Schuldner),這是立法
    思想的一大變革。另外,作為這次改革的一項使命,新法引入了消費
    者“支付不能”程序這一全新的制度( Verbraucherinsolvenzverfahren )
    (詳見新法第304條以下),這是舊法無論如何都無法比擬的。
    (六)
    為方便研究和對照,我們以加譯者注的形式提供了舊法中的相
    關條文,并以加附錄的形式添加了新舊法律條文對照表。需要說明
    的是,舊法中的相關條文由我們譯出,但新舊法律條文相互間的對照
    關系以及附錄中列出的對照表,則是從德國貝克圖書出版社1998年
    編輯出版的《支付不能法》(第4版)中搞出的。
    在翻譯這部法律時,我什使用的德文藍本是德國貝克圖書出版
    社2000年編輯出版的《支付不能法》(第6版)。
    由于德國法的體系細致精微,充滿著抽象思辨,用語又極為精當
    準確,這給我們的翻譯處理造成了巨大的困難。從對“支付不能”一
    語的說明就可見一斑,類似的難點還有很多。困難不單單存在于“概
    念”的層面;在體系上和結構上,我們同樣面臨無數的困難。因此,我
    們在對破產法律制度和支付不能法律制度的整體理解和把握上,肯
    定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處、甚至可能存在不少錯誤。在此,我們敬請
    讀者和專家批評指正。
    另外,法律出版社策劃部的張波先生、法規出版中。心的王曉增主
    任以及責任編輯柯恒先生,為這部譯著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努力,指
    出了一些翻譯處理前后不一致之處,并提出了很多極為寶貴的建設
    性意見和建議。前言中對“支付不能”所作的說明以及書后附加的支
    付不能法術語索引均出自他們的動議。在這里,對他們作出的努力
    和貢獻,我們表示衷。心的謝意。沒有他們付出的辛苦與努力,這部譯
    著就不能夠以現在這種形式呈現在大家面前。
    杜景林 盧諶
    2002年8月
    目錄
    德國支付不能法
    附錄
    法律條文對照表破產法——支付不能法
    術語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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