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897
- 書名:美國大眾傳播法:判例評析(第6版)(上/下)(清華傳播譯叢)
- 作者:[美]吉爾摩、巴
- 出版社:清華
- 出版時間:2002年12月
- 入庫時間:2002-12-25
- 定價:89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前言
大眾傳播法領域總是不斷地令人產生新的困惑,而
本書(《美國大眾傳播法:判例評析》(第六版)內容新穎、
資料詳盡,具有很強的可讀性,正是洞徹這一領域最好的
選擇。和先前的版本一樣,我們讓法院和行政部門自己
來說話。因為判例以及各種規范正是法律的淵源,是構
筑它的磚石。理解書中的法律語言確有一定的難度,但
正是在這些語句里卻包含了我們這個社會發展前行中的
一次次重大抉擇。因而,新聞傳媒業以及法律界的人士
都應當掌握這種語言。
本書中的判例都經過精。心的編輯。我們在對法律意
見進行概括總結的同時,也盡力去捕捉和保持每一位起
草意見的法官和行政官員各自不同的理念,乃至行文的
風格。
非常巧合的是,本書完稿之時恰好趕上聯邦最高法
院審結雷諾訴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案。這起訴訟其實并未
真的終結,它只是有關因特網法律問題爭議的一個開端。
面對新的技術,究竟該如何適用以往有關誹謗、隱私權、
版權、淫穢,以及信息自由等問題的判例和立法,這些問
題或許要留待將來才能解決。但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此
類法律適用問題的復雜性對于下一代媒介法學者的智慧
來說必將是一種挑戰。然而不管怎樣,已經發生的一切
正如歷史的序幕。我們可以預見,無論先前的判例看起
來多么地不能適應這種種過去無法想象的交互性大眾傳
播方式,未來的立法仍將會建筑于這些先例之上。新興
傳播技術的革命性使得法律必然也會隨之而進化?蔁o
論個人還是團體組織,他們都必須依賴于法律的可預見性。只有穩
定的法律制度才能夠使我們預期自己行為的后果。而這并不意味著
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中就不會發生戲劇性的突變。這種情況事實上經
常發生。
不管怎樣,有一點卻是始終不變的:即法院在解釋言論自由的憲
法保障時對美國憲法原則的尊重。盡管在許多時候,公共輿論的主
流會與第一修正案相左,但這種對于憲法原則的尊重已經成為了美
國社會的標志。
在表達自由原則的保障之下,我們的信息時代跨越過去、現在與
未來。而我們相信,本書不僅僅是闡釋過去、服務現在,同時也可以
在一定程度上預見未來。
本書的完成得益于許多人士給予的幫助。譬如,促使本項目得
以啟動的 West出版公司前任編輯Elizabeth Hannan;才華橫溢的稿
件編輯Patricia Lewis;Wadsworth出版公司的編輯 Randall
Adams;企劃編輯Vicki Friedberg;以及今本書得以最終付樣的
Strawberry Field出版公司的自由作家作品協調人Melanie Field。
吉爾摩先生本人還要感謝 Silha獎學金獲得者Genelle Belmas
和 Jennfer Lambe所從事的研究以及計算機輔助工作。還有Karen
Stohl與 Kathleen Paul所從事的日復一日的書記助理工作,若非她
們,作者將不堪著述與教學兼顧的精神重壓。杰羅姆·A.巴龍則希
望感謝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 Ryan Wallach,Dan Oginsky以
及 StePhen Rockwell,感謝他們在輔助性研究以及文稿校對方面所
做的工作。
唐納德·M.吉爾摩
杰羅姆·A.巴龍
托德·F.西蒙
1997.7
譯者說明
大眾傳播的發達、完善與自律是現代社會進步、成熟
的一項標志,中國社會的現代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將有賴
于此。大眾傳播法作為一門學科在美國也僅有短短幾十
年的歷史,而在中國,對于這一領域的探索和研究還只是
剛剛開始。所以,譯介國外學者在這一領域的著述正是
眼下的當務之急。感謝清華大學出版社相關決策人士的
敏銳與遠見,使得本書得以面世。遺憾的是,由于譯者翻
譯水平以及學識有限,且時間倉促,所以錯誤難免,請讀
者批評指正。此外,基于出版的考慮,翻譯過程中對原書
內容有部分刪節,因此未能將原作完整地呈現給大家,也
請讀者諒解。
本書涉及大量的判例、立法、政令,為了便于讀者查
閱原始資料,譯者在翻譯過程中,對于相關注釋基本保留
了原文、原體例。但這也可能給讀者在閱讀時帶來了額
外的不便。所以在此略作補充說明:
1.判例。如“合眾國訴奧布萊恩(United States v.
O’Brien)”一案在書中首次出現時的腳注為“391 U.S.
367, 88 S. Ct.1673,20 L. Ed Zd 672(1968)”。其中
“391U.S.367”意指《美國判例匯編》(United States
Reports)第 391卷第 367頁(始);“88 S.Ct.1673”意指
《最高法院判例匯編》(Supreme Court Reporter)第 88卷
第1673頁(始);“2O L.Ed. 2d 672”意指《律師版》
(Lawyer’s Edition)第 2輯第 20卷第 672頁(始),“Zd”
代表輯次(下同);最后括號中的數字代表訴訟發生的年
份!睹绹欣齾R編》系由官方出版,后兩種則為非官方
出版物。
另外還有一些出處的縮寫,如“ Med.L.RPtr.”代表《媒介法判
例匯編》(Media Law Reporter);“F.2d”代表《聯邦判例第 2輯》。
與此同時,本書在非由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名稱之后還會標明
法院的名稱,如“5tb Cir.”意指“第五巡回法院”;“N.D.Ala”意指
“亞拉巴馬北區聯邦地方法院”。
2.法令。在書中出現的各種法令的主要出處其含義如下:
“U.S.C”(United States Code)——《美國法典》;
“U.S.C. A”(United States Code Annotated)——《美國法典
注釋》;
“C.F.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聯邦法規
匯編》。
標于法典名稱前的數字代表卷目,標于其盾的數字如“ 315
(a)”則代表法律條文所在的節、條、款等。
如因保留原文注釋給您帶來不便,譯者再次向您表示誠摯的
歉意。
本書由幾位譯者共同翻譯完成,他們是:
梁寧(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十一章)
范春燕(第五章)
葛英姿(第六章)
馮欣悅(第七、第十、第十四章)
陳貴陽(第九章)
趙小潔(第八、第十一章)
馬河南(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章)
2001年 10月
上冊
第一章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歷史及原理
一、憲法第一修正案及其意義的演變
二、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論原型
三、有關解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若干問題
四、最高法院的第一修正案原則:限制對言論內容
進行規范的一項基本原則
第二章第一修正案方法論
一、“事先約束”原則
二、針對表達行為的民事及刑事制裁
三、對新聞出版業的征稅與審查制度
四、“基于內容”以及“內容中立”的規則
五、象征性言論
六、公共設施與公眾論壇
第三章表達的類型以及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范圍
一、表達的分類
二、商業用語
三、挑釁性言論
四、冒犯性言論
五、仇視性言論
第四章誹謗與大眾媒介
一、何為(書面)誹謗
二、發表
三、身份認定
四、虛假性
五、實際的損害
六、過錯:普通法之誹謗與憲法抗辨的緣起
七、實質上的惡意
八、疏忽大意
九、即決裁判
十、損害賠償金
十一、原告的類型:公眾人物或普通個人
十二、普通法及成文法上的抗辯
十三、次級抗辨及技術性的抗辯理由
十四、保護消息來源
十五、誹謗法的問題
十六、防止與控制損害的規則
第五章隱私權與新聞出版
一、什么是隱私權
二、“純粹”的隱私權:披露令人難堪的私人信息
三、“特殊”的隱私權:侵擾行為
四、“暗示”的隱私:給人帶來錯誤印象的描述
五、作為財產的人格權
六、其他種類的媒體責任:精神痛苦、可預見的損害
以及嚴重違法行為
第六章新聞采集權
一、等同的權利——新聞記者的特權和接近
司法系統的權利
二、新聞記者的特權
三、接近司法系統
第七章信息自由:接近有關政府的新聞
一、政府與新聞界和大眾的對立
二、計算機數據
三、第一修正案:報紙和特殊場所
四、《信息自由法》的運用
五、例外情形
六、聯邦隱私權法案
七、聯邦公開會議法
八、使用立法機關信息
九、在各州公開檔案和會議
下冊
第八章公眾對媒介的接近權
一、新聞媒介接近權
二、私營報紙的廣告接近權
三、公有出版社的接近權
— —有關州立大學出版社的訴案
四、第一修正案和廣播媒介接近權
五、有線電視接近權
第九章商業問題
一、廠告和法律
二、壟斷、多樣性與反托拉斯法
三、媒介與勞工法
四、新聞業的稅收和許可
五、版權、合理使用與不正當競爭
第十章媒介法的若干問題
一、淫穢與狠褻:概述
二、學生的出版權
第十一章廣播管理:一些法律、技術及政策問題
一、導論:廣播管理的基本原理
二、“新”技術的出現:非廣播服務的管理
三、廣播許可申請與許可證續展問題
四、節目制作、公共利益與管制放開
五、兒童電視節目
六、廣播彩票管理
七、公共廠播
八、宗教廠播
九、所有權多元化問題
第十二章對政治和公眾問題節目的法律控制
一、廣播和政治辯論:《通信法》第315節與
“時間平等”的要求
二、《通信法》第312節(a)(7)與聯邦政治候選人
的“合理使用權”
三、公平原則:不合時宜的原則還是公眾第一修正
案權利的捍衛者
第十三章FCC和聯邦法院對淫穢和豬褻內容的管制
一、管制的基礎
一、褻讀
二、淫穢
四、猥褻
第十四章對有線電視的管理及相關的第一修正案問題
一、有線電視的發展
二“必須傳送”規則
三、有線電視內容管理
四、針對有線電視所有權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