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01
- 書名:民法總論(第2版)(法學文庫)
- 作者:龍衛球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2年12月
- 入庫時間:2002-12-26
- 定價:61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序
民法總論是民法中最抽象的理論體系,闡釋起來非常困難。我寫
作本書并無野心創建獨特的學術體系。過去10年來,我只是一直試
圖通過研究積累,將所收集到的經典民法學家們有關民法總論的研究
資料做一個勤懇的整理。所以,這本書的體系和主要理論成果,應歸
功于書中所引著述的民法學家們。當然,我希望我的整理也是有益的
努力,對當前我國民法學的學術背景起到一定的梳理作用。就某些主
要理論問題,我也在自己研究基礎上,給出自己的討論,以期拋磚引
玉。這或許也稱得上是一種學術積累和交流。我深信,中國民法學有
朝一日,必大放異彩,但其前提是能夠承前啟后。創造新理論,解決
新問題,不應只求維新,而也應求論理。所以,我理解,承前啟后
者,必以論理為其核心。中國未來民法學,其理之源泉,除了創新的
思考,還在于人類既有的經驗智識。悉心整理以往之學術成就,是理
解和吸收這種既有經驗智識的一個途徑,是將死的歷史轉化為活的源
流的一個方法。
在本書,我以能夠收集的資料為限,借助材料分析,搭建了我所
理解的傳統民法總論體系。具體撰寫中,在方法上,突出主要學理問
題,交代其背景,依一定的學術發展脈絡匯編整理各家見解,注重挖
掘原創者的學術思路和異議者的不同思考。我的學術用意也很明顯:
一切主要的學理問題,都不應以通說為終結,而是應呈現思考的開放
性。通過對民法主要學理問題的考察,人們應可以發現這樣一個學術
規律:在人類設計的民法制度中,那些經過人類智慧充分論理、最后
妥協形成的規則,總是能夠歷經久遠不修正或者作極小的修正,留存
于現世,并依然是民眾心中信服的規則,甚至是社會智識文明的象
征。所以,我認為,所謂法治,必是善法之治,而所謂善法,就是指
這種包容過充分論理、深具智識的規則體系。本書通過對傳統民法學
理的揭示,也得出這樣一種認識:傳統民法的許多制度,通常不是簡
單的社會勢力支配或勢力妥協的產物,而是豐富的融入了相當深刻的
智識爭論、妥協的產物。
這本民法總論也是我多年民法教學的總結。實際上,五年來我在
中國政法大學講課中已經使用它作為教案。每一年,根據教學反饋以
及學術進展,我總是盡所能地做出修正。為了闡釋和探討中國目前的
民法總論體系,我以傳統框架為參考坐標,對目前中國民事立法所立
足的總論部分主要理論或理由,也作了歸納定性,對目前中國民事實
踐遇到的有關重要問題,也進行了梳理。我對此所做的工作,不只是
闡釋、比較不同法域,而是更注意探求合理性,并盡可能在思考中提
出自己的學理建議,期望引起學界共鳴。本書還特別試圖彌補國內有
關教材在某些方面不夠深入的不足,例如在第三章“權利主體”和第
四章“法律行為”,我均使用了很長篇幅,以便更充分呈現其學術背
景和學理內涵。
本書的出版,實出于許多師長、朋友熱情的鼓勵和催促。所以,
就本書的出版,我應向他們表示感謝,限于篇幅,這里不—一列名。
但我要特別感謝友人李炳強兄,他以真正的古道熱腸,幫助我出版此
書。中國法制出版社慨然出版本書,使我深感學術之途并不寂寞。李
仕春兄付出了辛苦而有益的編輯勞動,我也在此謹志謝忱。民法學理
博大精深。,我學識有限,兼之收集材料也有限,思慮不足,在所難
免,歡迎批評或指正。
龍衛球手中國政法大學
2001年2月20日
目錄
第一章導言
第一節法律分立中的私法
一、法律的定義
二、法律和法院
三、實在法和理想法
四、法律分立中的私法
第二節我國民法的制度語源
一、日本移植說辨析
二、日本創造民法術語的史實
三、“民法”語源探尋的意義
四、民法傳統的一元性
第三節民法概念及調整對象
一、民法的實質含義
二、民法的形式含義:民法典
三、民法的調整對象
四、民法和商法
五、民法和經濟法
第四節民法的法律淵源
一、民法法源概說
二、薩維尼的法源理論
三、大陸法系民法的法律淵源
四、英美法系民法的法律淵源
五、我國民法的法律淵源
第五節民法法條
一、法條的概念
二、法規范、法律規定與法條
三、民法法條的性質
四、完全性法條的邏輯結構
五、不完全性法條
六、復合性法條
第六節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法律原則(Rechtsprinzpien)的意義
二、傳統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現代民法基本原則的修
四、我國《民法通則》宣示的基本原則
五、民法基本原則或原刷條款的適用問題
第七節民法體系和體例
一、19世紀概念法學的民法體系觀
二、現代法學的民法體系現
三、大陸法系的民法體系和體例
四、普通法系的民法體系和體例
五、我國民法的體系和體例
第八節民法的效力及其范圍
一、民法效力之范圍性
二、民法對時間的效力的原則
三、民法對空間的效力的原則
四、民法對人的效力的原則
五、民法對事項的效力的原則
第九節民法的適用
一、傳統理論上法律適用的邏輯模式
二、取得小前提:確定案件事實,并
通過判斷進行涵攝或歸屬
三、取得大前提:確定應適用的法規范
及其具體內容
四、推斷法律適用的結論:賦予具體法
效果
五、法律適用中的法律解釋
六、法律適用中的法律補充
七、英美國家的法律解釋和法律補充
八、威爾威格的類觀點學方法
第二章法律關系和權利
第一節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概念及其規范屬性
二、法律關系的本質
三、法律關系作為私法的基本工具
四、法律關系的要素
五、法律關系的分類
六、民法上“不法”的構成與法律關系
第二節權利
一、“權利”的概念和語源
二、權利的本質和意義
三、法益、權限和權能
四、權利主體、標的、內容
五、權利的種類
六、法規競合和權利競合
七、權利的行使和實現
八、義務
九、權利概念和人權概念
十、權利概念和民權概念
十一、我國“權利”制度的當代發展
第三節權利(法律關系)的變動及其原因
一、權利(法律關系)的變動
二、權利變動的原因:法律事實
三、法律事實的類型
第三章權利主體
第一節權利主體概說
一、權利主體和人法
二、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概念
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四、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
五、當代權利能力理論的發展
第二節權利主體制度的演進
一、古羅馬的權利主體制度
二、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主體制度
三、《德國民法典》的主體制度
四、正體制度合理化思考
第三節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概念的規范屬性
三、自然人的生命
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五、胎兒的特殊問題
六、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失蹤人法律問題
第四節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一、行為能力的概念和制度價值
二、自然人行為能力的設定標準
三、我國民法上的自然人行為能力制度
四、自然人行為能力的制度比較
五、特別行為能力
六、自然入的責任能力
第五節監護制度及其改革
一、監護的概念和制度意義
二、我國的監護制度
三、監護制度的比較
第六節自然人的人格權
一、自然人人格權的概念
二、自然人人格機制度的兩種體例
三、自然人人格權制度的當代發展
四、我國《民法通則》自然人人格權制度及其發展
五、自然人死后人格保護問題
六、自然入人格權保護的限制
七、簡單總結
第七節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屬性
一、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身份權
三、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八節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和自然人
三、法人主體地位的實在性
四、法人的本質
五、法人制度的作用
六、法人的分類
第九節法人的權利能力
一、法人權利能力的取得和消滅
二、法人權利能力的性質限制
三、法人權利能力的法令限制
四、法人權利能力的目的事業限制
第十節法人機關
一、法人機關的地位屬性
二、廣義法人機關的內部結構
三、法人的對外代表或對外執行機關
四、法人的知悉或法人機關的知悉構成問題
第十一節法人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一、法人的行為能力
二、法人的責任能力
第十二節法人的成立及其管理
一、法人成立管理的理論基礎
二、法人成立管理的原則和程序
三、籌備中法人的法律地位
四、國家對成立后法人的管理
第十三節法人的其他屬性
一、法人的住所
二、法人的分支機構
三、聯營制度
第十四節法人人格的否認
一、法人人格否認的概念和形式
二、直索責任適用的范圍
三、直索責任的替代方法
第十五節法人終止和清算中的法人
一、法人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二、清算中的法人
第十六節無權利能力社團
一、民法上的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二、學說批評
三、有關國家立法和實務新發展
四、無權利能力社團問題的評析
第十七節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的類型
三、我國合伙制度
第四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理念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
二、法律行為和私法自治
三、法律行為理論的成就
第二節法律行為的分類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二、財產法律行為和身份法律行為
三、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四、加利行為與非加利行為
五、要物行為和諾成行為
六、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七、主法律行為與從法律行為
八、獨立行為與補足行為
九、生存行為與死因行為
十、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十一、生效的法律行為和不生效的法律行為
十二、其他分類
第三節法律行為的成立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和一般效力
二、法律行為的三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概念、構成和方式
四、意思表示的方式
五、意思表示的類型
五、意思表示的完成
六、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四節法律行為的生效
一、法律行為的效力形態的區分
二、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為主體的生效要件
四、法律行為內容的生效要件
五、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六、法律行為形式的生效要件
第五節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艱疵的規范類型
二、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暇疵的意思表示
第六節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
一、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為的類型
二、(絕對)無效法律行為
三、相對無效的法律行為
四、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
五、對特定人無效的法律行為
六、部分無效
七、法律行為無效時的更換
第七節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計劃的可能性
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性質
三、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四、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八節法律行為的交易基礎聯疵學說
一、交易基礎學說的必要性
二、溫德塞的學說
三、法律行為交易基礎的分類構造
四、客觀交易基礎理論的發展
五、主觀交易基礎理論的發展
第九節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解釋
一、法律行為解釋的必要性
二、法律行為(意思表示)解釋與法律
解釋的區別
三、我國法上的法律行為解釋
三、德國法上的法律行為解釋
四、法國法上的合同解釋
五、瑞士法的法律行為解釋
第十節物權行為的理論和應用
一、物權行為理論的起源和早期發展
二、《德國民法典》的觀念
三、基爾克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批評
四、《德國民法典》的立場
五、判例和學說的新發展
六、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的制度
功能區別
七、我國關于物權行為的制度和理論
第十一節代理
一、代理制度的源流和制度理由
二、代理與歸屬規范
三、法人機關與代理制度
四、代理的性質
五、代理的要件
六、代理的范圍
七、代理權的取得
八、無權代理
九、代理權的濫用限制
十、再代理問題
十一、共同代理(復數代理)
十二、代理權的消滅
十三、間接代理和行紀
第五章民法上的時間
第一節時間的民法意義及其規范屬性
一、時間在民法上的意義
二、民法上時間規范的作用類型和法律屬性
三、時間在民法上的規定形式
第二節期日和期間
一、期日和期間的立法體例
二、期日
一、期間
第三節時效
一、時效的概念和規范特點
二、時效的類型和歷史源流
三、取得時效
四、訴訟時效或消滅時效
第四節除斥期間
一、除斥期間的概念、性質和客體
二、除斥期間的歷史源流
三、除斥期間的類型
四、除斥期間的期限及其起算
五、除斥期間完成的法律效力
六、除年期間的中斷、中止和不完成問題